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下为正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迅速发展

农民工已经成为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作为农民工而言

劳动报酬是其最核心、最基本的权益

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如果有农民工遭遇欠薪

应当如何合法、有效维权呢?

在2月3日的《与法同行》节目中

我们邀请到了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田荆鹏律师

做客直播间

农民工遭遇欠薪,如何合法、有效维权?(上)

今天的节目中

我们继续邀请

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田荆鹏律师

来为广大听众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务处理

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田荆鹏律师(左)

Q1

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田律师: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该条例的施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解决方法和法规保障。

为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条例》对欠薪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第一,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还分别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第二,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

《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三,坚持“刀刃向内”,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与此相关联,《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Q2

日常生活中,还有一些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种情况下,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田律师:像这种情况,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情形应依法受法律保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Q3

如果农民工被包工头派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后拖欠工资情况,农民工应当找谁清偿?是包工头还是用人单位?

田律师:像这种情况,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Q4

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应当找谁来清偿?

田律师: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Q5

农民工朋友在维权的时候还有没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

田律师:近年来党和政府通过前所未有的力度不断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在这里,我想特别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切记不能采取诸如前些年在农民工讨薪事件中不时出现的堵路、围政府等极端行为,不能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工资,这样只会弄巧成拙,为我们本来合法、通畅的维权之路添堵生乱。

如果发生欠薪情形,当事人不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出台,让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了法律武器,开启了依法治欠的历史阶段。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安康市、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

安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3319794

汉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3115299

汉阴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5215705

石泉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6321274

宁陕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2113277

紫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4412105

岚皋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2521118

平利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8424955

镇坪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8822747

旬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7771199

白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915-7822259

安康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8181585

恒口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3613886

版权声明:本公众号原创文章,如需转载、引用请注明来源于本公众号。转载文章中配图、文字等均来源于网络,并已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平台删除。如未告知,视为版权所有人同意我方使用。

本文由《与法同行》综合整理发布

©安康综合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