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309中国检察网今天公布的案件信息显示:日照吕某某在村子东边的地里意图与申某某发生关系,被申某某打成二级伤残。最终吕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
01日照一男子涉嫌强奸罪,被起诉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岚山人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吕某某意图强奸申某某,遭到暴打
(网络配图)
1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东边地里发现被害人申某某正在采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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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赤身裸体按住被害人申某某头部,并将手伸入被害人申某某裤子内,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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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申某某采用踢打、牙咬等方式反抗,致其牙缺、牙龈红肿,构成轻伤二级,后被害人申某某趁机逃跑,未能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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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
(1)伤情照片、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书;
(6)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
到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
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吕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检察院建议从宽处理
1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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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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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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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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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2关于强奸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为: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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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