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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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和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对很多社会主体的利益方面都新增或者加大了保护力度,其中,保护“全职太太”离婚时合法权益是很重要的一条,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广受好评。

在以往,很多“全职太太”离婚后很惨,可能要重返阔别多年的职场打拼养活自己和儿女。自《民法典》施行后,除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外,全职太太离婚又多了一份保障——可以向男方索要一定数额的家务劳动补偿费。我们来看看“全职太太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首案,具备相当重要的社会意义,对以后审理或处理类似案件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件回顾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起,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2019年,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20年,陈先生再度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法官说法

为什么这样判?

主审法官: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又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为什么还要补偿?

主审法官: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中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对该案件,网友们大多见解如下:

五六年的婚姻,只补偿五万元太少了;

一个保姆的收入都不止五万,看来老婆还真是免费工人,连保姆都不如;

六年婚姻,补偿五万元,平均一个月不到一千元,家庭主妇的劳动力太廉价了吧:

这里有一个知识误区,该案件中的50000元家务劳动补偿费,不能把它理解为工资,它仅仅是男方对女方就家庭作出的贡献的补偿。再者,男方工作的全部分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有一半属于全职太太。在进行财产平均分割后,再给全职太太适当补偿,这既符合当下社会实际需求,也体现出“全职太太”的价值。

另外,补偿费还要根据家庭情况、男方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等因素而定,很难简单直观的以金额去量化补偿费的多与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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