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市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家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保障房*栋*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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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华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信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1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华与被害人赖某甲系信丰县*镇*村村民,赖某甲因生活拮据多次从李华处借款,尚有500余元未还。2019年8月31日晚,被告人李华看见赖某甲打牌,责备赖某甲有钱打牌,无钱还债,二人因此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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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日7时许,被告人李华打电话给赖某甲要求还钱,并邀约赖某甲到信丰县*镇*村村委会门口。当日7时50分许,李华先到*镇*村村委会门口等待,见赖某甲来到村委会,李华手持一把折叠刀朝赖某甲的大腿处刺去,赖某甲抓住李华持刀的手,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李华又持刀向赖某甲腹部捅刺数刀,后被村干部制止。李华离开现场后将刀丢弃于村委会旁的河内。赖某甲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赖某甲腹部一处创口深达腹腔,系被锐器刺破腹腔致肠系膜上动脉等断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当日,被告人李华在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刀等物证;2.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 证人赖某乙、李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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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