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必须听取被征收人意见

近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在京总部召开了2020京康“十大拆迁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会议由京康律所创始人、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主持,在京律师、实习律师参加会议。本次评选活动历时半个月的时间,通过初选和复审共有42余胜诉案例入“十大拆迁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涵盖了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违章建筑认定、强制拆除、断水断电、征地补偿安置行政裁决、国家赔偿等多个方面。京康拆迁律师足迹遍布全国各地,从西北边陲到东南沿海,从塞北到江南。代理当事人多次告赢省政府、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法律轨道上推进合理拆迁补偿的达成。

今天为各位朋友们带来2020京康“十大拆迁典型案例”之一: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必须听取被征收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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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房屋合法性的认定问题在征收拆迁中可谓是争议焦点,它关系着补偿的计算方式以及最终的补偿结果,围绕这一问题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往往会展开很多回合的权利认定。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许多房屋可能会面临着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此时房屋所有权人会收到一纸《通知书》,“通知某年某月某日之前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如果您收到了这样一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您应当如何维权?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代理的一例浙江胜诉案例为您讲解相关问题。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4日,镇政府在浙江省温州市陈先生家门上张贴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限期陈先生于2020年7月5日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眼见相关部门如此强势,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陈先生听周围拆迁户介绍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办理拆迁案件非常专业,为避免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陈先生与史主任取得联系,最终委托其作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在接手该案后,详细了解案件详情,史主任认为,镇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即认定陈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该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拆迁律师团队也在史主任的安排下积极应对,确保维权措施有序推进。

在史主任的指导下,陈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经过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出庭律师冯爱坤律师的据理力争,认为:限期拆除从性质上说是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在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此不利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被征收人,并应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镇政府没有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认真复核,也没有依法将行政决定文书送达给陈先生,违反法定程序,《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应当予以撤销。

史律师说法

通常情况下,只有产权合法的房屋才能在拆迁中获得补偿。所以在拆迁和补偿开始之前,征收方会开展调查工作,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状况等信息做调查,如果被认定为违建,拆迁时就不给补偿了。

如果要对违法建筑限期拆除,根据法律规定要经过以下程序:

首先是公告,对违法建筑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其中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下达停止建设的指令;属于程序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于实体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否则按照规定处罚。

其次是通知,或者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再次是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最后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机关包括规划、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执法大队等。法律依据在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该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020年史主任带领下的京康拆迁律师队伍逐步壮大:京康律所扩大了律师队伍建设,新增若干位从事多年征地拆迁律师加入团队,其中更是不乏知名院校博士、硕士等专业法律人才,拥有多位超过10年以上拆迁经验的资深律师,完成了从法学功底到实务经验的全面覆盖,提高拆迁补偿,京康律所用实力说话。

史西宁主任经常强调,学习对律师来说是个永恒的话题,是终身要求;对律师来说,是适应日趋激烈、残酷的竞争环境的必然选择。

法律法规更新速度快、法律知识体系庞杂,这要求我们律师必须要有谦虚的心态,有俯身向学的行动,通过学习发现自身的不足,主动、深入、扎实推进学习。现在律师之间的竞争是“学习力”的竞争,律所之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每位律师都应当有自己的学习计划,提高学习的能力。不仅要学法律知识,还要学习其他知识;不仅要学书本上的知识,还要“走出去”,多参加业务培训,多学习他人经验。

学习型律师事务所的学习是与工作不可分割的,即“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我们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每周周五有人带领学习、研讨,进行法律法规的研讨,疑难案件交流、分析,逐渐形成了有序、高效的学习环境。我们应当把学习当成重要的工作,时刻“居危思进”,把自己培养成“学习型”律师、“专家型”律师,把律所建成学习型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