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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王春晓

近日,河南省泌阳县55岁男子娶智障女孩为妻一事引起热议。据了解,双方已办过婚礼仪式,暂时还未办理结婚证。当地政府回应媒体称,女孩20岁,符合法定年龄,两人婚姻属于双方家庭愿意,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智力障碍者能否结婚,要看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前者,可以辨认与自己能力相当的民事行为,是可以登记结婚的。但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

易轶还提到,智障女孩父母虽然是其监护人,但无权决定其婚姻。如果女孩精神疾病严重,而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涉嫌强奸罪。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则认为,“不存在被迫嫁娶的行为,即说明属于是自愿的,只不过女子表达自愿的方式,是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表达的。”公民的行为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而且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被废除,女子达到法定婚龄,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是可以结婚的。

55岁男子娶智障女孩

3月1日,河南驻马店泌阳县一段“五旬老人娶智障女孩”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一名成年男子和一名女孩并排而坐,两人胸前别着婚礼胸花。女孩一直哭泣,男子则拿纸为其擦泪。有人劝说女孩,“别哭了,你是来享福的”,另外一名疑似女孩母亲的女士则表示,“我放心,我可放心”。

据了解,男子张某照今年55岁,智障女孩20岁,双方于2月27日举办婚礼。张某照对外回应称,结婚当天女孩怕生,所以一直在哭。“我们是经双方家长同意才结婚,并不是网上传的那样。”

此事引发关注后,3月1日,泌阳县官方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该县委宣传部回应中国新闻周刊,智障女子姚某瑞出生于2001年2月,经媒人多次说和,按照当地习俗和商定日期,2021年2月27日(正月十六),其在父母的陪同下,出嫁到泌阳县高店镇,与村民张某照结婚。结婚当日,张某照按照习俗租用本村村民的汽车进行接亲,在家中举办婚礼仪式。

回应称,两人婚姻属于双方家庭愿意,符合法定年龄,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为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调查组又前往女方姚某瑞家中进行咨询。经其父亲叙述,姚某瑞已到结婚的法定年龄,虽然有些智障,但也想给女儿成个家。

经亲戚朋友介绍,委托媒人联系,与张某照多次沟通,姚某瑞家人认为两家虽然不在一个县,但村庄相邻距离不远,只有6公里多的路程,方便日后走动相互照顾,且男方除年龄偏大,为人忠厚老实,一直单身未婚,家庭经济条件还算可以,婚后能够给女方生活上的保障。

另据媒体报道,泌阳政府有关部门还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典》,原《婚姻法》被废止,其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也已被废除。《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这意味着,一方面,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社会有义务,国家有责任采取切实的措施使他们受到家庭的抚养呵护,以及将他们生儿育女的弊端减到最小。

据此,泌阳官方认为,双方的婚姻没有违法行为。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由于女子不能真实表达其愿意不愿意结婚,民政部门不能为其颁发结婚证,但综合来看,两人同居不违法,依据相关政策,双方日后若有孩子,可办理准生证并上户口。

该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在咨询中了解到,女孩6岁时因发高烧留下残疾,平时会走路,结婚仪式上哭泣并非不情愿,而是因为害怕。至于女孩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后续他们会引导家人去做司法鉴定,“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表达了结婚意愿,有关部门会考虑办理结婚证。后续如果怀孕,有关部门也会及时关注做好优生优育检查,工作肯定会做到前面。”

律师:父母无权决定智障子女婚姻

针对此事,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易轶认为,此事引发争议的核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登记结婚,以及他们的监护人是否可以代理其进行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

易轶表示,智力障碍者能否结婚,要看情况。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辨认与自己能力相当的民事行为,即可以辨认结婚这个法律行为以及法律后果,是可以登记结婚的。“但是,智障程度严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易轶解释,完全自愿的前提就是要能辨认这个法律行为及法律后果。同时,根据该条规定,父母虽然是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但是有关结婚的身份问题是不能进行代理的,所以他们无权决定智障问题子女的婚姻。

易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两人并未领取结婚证,所以在法律上并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如果男方愿意并且有能力照顾好女孩,女孩父母也同意两人一起生活,从法律上来说属于委托监护的行为,监护人将照顾被监护人的职责委托给男方来进行,这个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男方不得有损害女孩的情形,这里可能主要说的就是发生猥亵以及性行为”。

对于泌阳县官方的回应,易轶表示,虽然《民法典》当中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废除,但不代表男方和智障女性发生性行为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易轶说,该法律虽然时间比较长,但还是生效法律。

不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则给出不同说法。付建称,《民法典》删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禁止结婚条款,这是一个重大改革,更加尊重男女双方的意愿,并和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相契合。婚姻不只是双方自由的结果,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新郎张先生明知新娘智力缺失、低于常人,仍旧愿意照顾新娘,相扶相持,一起生活,不仅符合立法旨意、更符合现代的社会价值观。

付建表示,现行《民法典》禁止结婚的唯一条款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显然,新郎张先生与新娘并不存在血亲关系;智力障碍者,若仅仅只是智力缺失、低于常人,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认识,能够做出判断,在男女双方自愿下,仍可以结婚。

“官方回应不存在被迫嫁娶的行为,即说明属于是自愿的,只不过女子表达自愿的方式,是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表达的”,付建说,公民的行为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而且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被废除,女子达到法定婚龄,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是可以结婚的,否则实践中,类似精神存在障碍的人,就失去了结婚的权利。

至于双方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发生性关系,男方是否涉嫌强奸,付建表示,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但是上述规定已在2013年被废止,也说明后来对该种行为认为是不犯罪的”,付建说,对于虽然未领结婚证,但是征得女方法定代理人同意同居的男女双方来讲,如果说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话,那么对于精神存在障碍的人来讲,不仅失去了婚姻权,也失去了性权利,诸多公民权利都被剥夺了。

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