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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笔者曾在2021年1月22日在本平台和麻辣社区宜宾论坛刊发了题为《 [群众呼声] 女子疑似遭遇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冒名贷款80万,合同竟出现80亿金额 》的调查报道,笔者在正文和跟帖中用真实准确的证据陈述了宜宾90后女子曹福梅疑似被民生银行宜宾分行80万冒名贷款一案的详细案情。

本案原计划于2021年1月29日在叙州区法院南岸法庭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被法庭延期到3月16日开庭,1月29日当天,成都某官方媒体调查记者XX获悉这个舆情后,但并不知道开庭时间已经延期,遂当天下午从成都赶到宜宾准备旁听此案,歪打正着在法庭遇到了正好来法庭准备找法官沟通案情的曹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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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叙州区法院南岸法庭外景

接下来,该记者对曹福梅进行了采访,笔者全程旁听了三个多小时的采访,曹福梅向记者所言均属笔者已经调查证实的事实,曹福梅也依法向该记者出具了“受访真实性承诺”,对自己的陈述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媒体报道传播原则,官方媒体在调查时需要了解双方信息源的情况,所以该记者在采访完曹福梅后即离开宜宾回成都,并表示接下来将电话采访民生银行宜宾分行。

其后,该记者在成都工作期间,对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进行了采访。在采访中,该记者保持了极高的中立性和审慎性,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民生银行宜宾分行2021年2月初在受访中全是口说无凭,均是用一面之词来回应记者采访,拿不出任何证据给记者,并且欺骗该记者说“所有的材料和证据均以提交至法院”。2021年2月6日,曹福梅根据X记者向笔者反馈的信息打电话到南岸法庭,询问是否民生银行提交了这些证据。书记员告诉她民生银行没有提交除《借款合同》和身份证信息以外的任何证据。

本文就围绕后续的“本案相关重要证据”提供情况以及法庭对重要证据故意忽略的态度展开。

图为2021年2月5日笔者(粉红色头像)与该官方媒体记者(褐色头像)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民生银行用虚假陈述来误导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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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2021年3月2日上午再次和该记者沟通,该记者提供了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原话答复

2021年3月2日下午,曹福梅鉴于和南岸法庭多次沟通,请求南岸法庭责令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提供他们手里存档的本案重要证据无果,曹福梅愤然依法对南岸法庭以及相关法官投诉到叙州区委政法委。下面为投诉书全文:

投诉书

尊敬的叙州区委政法委、叙州区人民法院:

投诉人:曹福梅,女,汉族, 199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XXX2519XXXXXXX,住所地:宜宾市XX区XXXXX,联系电话: 15XXXXXXX

被投诉人:叙州区法院南岸法庭

投诉事项:

2021年2月7日,在我与民生银行宜宾分行80万借贷纠纷一案的举证期限内,我向叙州区法院南岸法庭提交了《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书》,南岸法庭直到2021年3月2日才回复我:本案主审法官XXX认为我申请的责令对方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就不责令民生银行提交了。在本案中我作为借款人,是弱势方,除了我有铁证能证明自己是借款人,提供了三套房产作为抵押,然后并没有收到民生银行的80万放款以及我的征信上根本没有80万的贷款记录外,其他书证物证、音像证据全部在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手里,我自己拿不到任何证据,所以才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法庭责令民生银行提交。X法官故意无视事实基础,无视重要证据对本案的重要性,拒不责令民生银行出示对我有利的重要证据,而且X法官已经先入为主地认为我申请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了,并明示本案我输定了。

事实依据:

2021年2月5日,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告知某官方媒体财经栏目记者XX,说已经把本案一切重要材料和证据交给了叙州区法院南岸法庭。民生银行还指责我在媒体的发声是不实言论,银行将于3月16日庭审后开新闻发布会澄清。

2021年2月6日,我根据X记者反馈的信息打电话到南岸法庭,询问是否民生银行提交了这些证据。书记员告诉我民生银行没有提交除《借款合同》和身份证信息以外的任何证据。

2021年2月7日,在举证期限内,我向南岸法庭提交了《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书》。申请法庭责令民生银行提供如下重要证据:

1、2019年5月17日中午11:00到12:30之间的我在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大堂签字过程的监控录像。证明目的:签订合同时,民生银行工作人员不让我看合同具体内容,只是快速翻动合同在签字处手指着催我签字,未向我告知重要条款和风险条款,忽悠我在各种文件上签字。

2、编号HTB301201903279855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证明目的:2019年4月25日,我向民生银行申请贷款是我一个人申请的个人抵押担保借款80万元,根本没有周X,雷XX的事。

3、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受托支付80万给高XX的《受托支付委托协议》。证明目的:民生银行工作人员是如何伪造《受托支付委托协议》把80万打给第三人高XX的。

4、借款人和高XX之间供货合同。证明目的:民生银行工作人员是如何伙同周X、雷XX,高XX伪造合同的,民生银行是如何审查这个伪造合同的。

5、民生银行所谓的“共同借款人周X、雷XX”的全套贷款申请审核资料,包括身份证信息,贷款申请表,收入证明、还款来源审查等等。证明目的:民生银行是如何增加这两个借款人信息的,这两个借款人信息是怎么通过民生银行贷前调查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应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不能机械照搬法条,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要以人民为中心,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要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南岸法庭X法官对我的这起道理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理应厘清事实,明辨是非,在调查中不放过任何一个重要证据,但可惜X法官却偏听偏信,无视事实和法律,故意不责令民生银行提供以上重要证据,故意把我置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我请求区政法委和区法院领导对南岸法庭XXX法官进行批评诫勉谈话,并责令南岸法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彻底调查本案!

本人对本投诉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投诉人:曹福梅

2021年3月2日

备注:以上文字和投诉材料纸质文档除了个人信息隐去外,其他内容一致,今天下午曹福梅已经前往叙州区政法委提交,明天或者后天还将提交给宜宾市中级法院和叙州区法院。

另外,2月1日市银保监局已经正式受理“曹福梅举报在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贷款,未收到所贷钱款”一案,目前调查过去了1个月了,暂未出最后调查结果,笔者也保持密切关注。

曹福梅曾向笔者表达:请求笔者帮助两次上网曝光也是无奈之举,她从去年10月底就找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友好协商,银行和法律顾问根本没诚意正视问题和解决问题,所以她不得不请求笔者两次曝光,将这个事严格按新闻稿标准真实地置于舆论阳光透明的监督下。曹福梅最担心的是,民生银行是万亿级金融巨头,特大型金融企业,宜宾分行是宜宾市重点引进的外来银行,对宜宾的经济发展客观上支持力度很大,非常受宜宾市和叙州区两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民生银行在她面前就是一个庞然大物金融大鳄,而她只是个勉强算小康的普通老百姓,她完全有理由担心银行会通过巨大的影响力和极高层的人脉来暗箱操作,轻而易举地无视法律让她承担败诉后果。而现在南岸法庭对本案的态度也加剧了她的担心。

最后,该案从案发至今,已经有两个多月了,本案最后确定的开庭时间为3月16日下午两点半钟,现在离开庭还有十五天,这段时间笔者作为资深法律人和媒体人,对南岸法庭承办法官的表现是很不认可的,完全听信民生银行一面之词,工作不作为,不但自己不主动调查不说,反而还对曹福梅请求民生银行提供重要证据的申请故意忽略。不得不说,南岸法庭这样做,不是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也不是要”厘清事实,明辨是非”的正确做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即将开始,教育整顿中既要激浊扬清,清理门户,又要树立正面典型,宣传楷模,笔者认为这个双方实力悬殊天壤之别的案件恰恰是最能体现公平正义的典型案件。笔者在此恳请叙州区法院南岸法庭在本案的审理中排除一切法外因素干扰,杜绝一切干预,深入研究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决,切不要让“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玷污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好每一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笔者将保持深度持续关注!

来源:戎城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