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基层院长之家(ID:jicengyz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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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在全国多地出现新冠本土病例后,疫情反弹风险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再次拉响警报——退烧类、止咳类药品禁售!
时隔近两月,个体诊所、药店终于迎来解封的消息。
官方下达“解封令”
个体诊所药店,恢复退烧药品销售
今日,四川省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什邡市卫生健康局联合下发《关于恢复全市零售药店、个体诊所销售退烧类等药物的通知》。
据文件显示,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变化,为切实做到便民、防“疫”两不误将恢复全市零售药店、个体诊所销售退烧、抗感染等药品销售。
但与此同时,药店及诊所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方面仍有限制:
药店
① 对健康码或行程码为红色或黄色,或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不得进入营业场所,做好登记,一小时内通知辖区医疗机构,药店不得自行销售药品。
② 对购买退烧药、抗病毒药、抗菌素等药品要收集处方笺,并做好实名登记。
③ 发现购买退烧药、抗感染等药物的患者做好销售台账的同时,1小时内将信息报送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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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
① 全市各个体诊所不得收治发热、咳嗽、咽痛、腹泻、味觉嗅觉减退等症状患者。要求患者就诊时规范佩戴口罩、扫健康码、接受体温测试和询问流行病学史。
② 诊所应划定一相对独立区域作为留观区,配备必要的防护消毒用品,发现有发热、咳嗽、咽痛、腹泻、味觉嗅觉减退等症状患者就诊时应立即采取留观措施并做好登记,并在1小时内报辖区内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零售药店、个体诊所报告,立即进行研判分析后,将患者就近转运至设有发热门诊、发热诊室或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
总的来说,虽然药店诊所已经恢复发热、抗菌药品的销售,但是对发热患者的处置措施仍要继续,尤其是个体诊所需要注意,接诊过程中发现发热患者,千万不能擅自收治,须立刻登记并联系转移!
基层须警惕!
疫情督查仍在继续
目前新冠疫情已经得到了明显控制,但是小院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的督查仍在继续。
就在今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官网就通报了6家医疗机构未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并在通报中明确提出:
“下一步,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根据最新疫情发展的形势,重点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诊所、村卫生室等小型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防控意识”。
而除此之外,近日河南商丘市某区也发布消息表示,自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区卫生计生监督所派出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基层卫生室(服务站、诊所)进行联合督查指导,主要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标准合理设置布局,保持诊疗场所干净卫生整洁,医疗废物规范处置,热情周到服务,严格疫情防控等项工作。
且强调,将“对整改不力的基层卫生室(服务站、诊所),坚决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资格”。
可见疫情督查仍在继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千万不能放松警惕!
在此小院再次强调,请各位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务必做好防护,做到“十必须”、“十严禁”!
我呼吁,我转发!
十必须
一、必须执行预检分诊制度;
二、必须落实首诊负责制、首报负责制;
三、必须做好就诊人员及陪人信息登记;
四、必须做好发热患者闭环管理工作;
五、必须落实发热哨点诊室日报告制度;
六、必须规范清洁消毒工作;
七、必须严格医疗废物管理;
八、必须严格发热哨点诊室隔离区域设置;
九、必须严格医务人员防护措施;
十、必须向辖区居民科学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十严禁
一、严禁未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医疗机构;
二、严禁未测量体温进入医疗机构;
三、严禁未查验健康码进入医疗机构;
四、严禁不询问流行病学史进入医疗机构;
五、严禁医务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执业;
六、严禁虚报、瞒报、漏报、谎报发热患者信息;
七、严禁未设置发热门诊、发热哨点诊室的医疗机构留诊发热患者;
八、严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拒诊发热患者;
九、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发热哨点诊室;
十、严禁违反医院感染等疫情防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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