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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咨询:当事人是中国香港籍人士,同时拥有加拿大的国籍。因为涉嫌一起走私案被刑事拘留。据说,外国籍人士,可以允许该国驻华领事馆的工作人员到看守所探访会见,请问上述当事人同时拥有中国香港籍和加拿大籍的情况下,可以获准领事探访吗?

吴国雄律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涉案人员同时拥有多国国籍的,办案机关以涉案人员入境时所持的证件为准。换句话说,如本案当事人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内地的,认定为中国香港籍,不享有上述领事探视权;如果以加拿大护照入境内地的,则认定为加拿大国籍,可以享有领事探视权。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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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编辑:张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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