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卫国,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

曾任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委、党委书记

案发前系宿州市人防办党组成员、副主任

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住宿州市埇桥区河畔**小区***

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

于2020年4月13日被宿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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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鹿卫国利用其担任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委、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在承揽业务、消防工程验收、人防工程审批及验收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多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5.6万元和面值人民币12.4万元的购物卡。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6年至2012年4月期间,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委、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九次收受宿州市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汤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为该公司在承揽消防工程、工程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二、2006年至2011年期间,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委的职务之便,先后十次收受淮北鑫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面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为该公司承揽的消防工程验收方面提供帮助。

三、2007年至2019年期间,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委、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二十四次收受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现金共计人民币4.8万元,为该公司所承建项目的消防工程验收、人防工程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

四、2012年至2019年期间,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七次收受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1现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及支付其位于合肥湖畔徽映阁5幢2004室房屋的装修款人民币96992元;同时,被告人鹿卫国还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业务部经理徐某2现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及折合人民币3.1万元的加油卡一张,为该公司在承揽业务、人防工程验收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五、2014年前后,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宿州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现金人民币7万元,为该公司承建的宿州市环宇银河绿苑物资库验收方面提供帮助。

六、2013年至2016年,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七次收受宿州市元邦置业有限公司道东项目负责人吉某面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购物卡,为该公司承建的宿州市东城国际广场(道东棚户区10号地)项目在缴纳人防项目保证金方面提供帮助。

七、2017年10月至2018年春节,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州项目部副总经理杜某面值人民币1.6万元的购物卡,为该公司在人防工程审批方面提供帮助。

八、2016年5月份至11月份,鹿卫国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收受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公司原项目执行经理潘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2016年4月份、2017年春节前,鹿卫国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经理王某2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为该公司承建“0610”工程项目在施工和质监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

九、2018年至2019年中秋节期间,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项目部经理陈某1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

十、2014年至2018年期间,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至2018年的春节、中秋节前多次收受宿州市埇桥区玉冉花卉园艺场法定代表人陈某2面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

十一、2015年春节前,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安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魏某面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为该公司承建的宿州市安厦帝景名都小区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方面提供帮助。

十二、2012年至2015年期间,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四次收受五冶坤泰(宿州)置业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石某面值人民币8000元的购物卡;2013年底、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鹿卫国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合同预算部经理黄某面值人民币4000元的购物卡,为该公司开发的宿州市天鹅湾小区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保证金退还方面提供帮助。

十三、2015年至2016年,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安徽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某3面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为该公司开发的宿州市水木清华小区在人防工程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四、2014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安徽省皖北煤电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韩某面值人民币4000元的购物卡,为该公司开发的宿州市千亩园项目在人防工程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五、2015年7月至2016年春节,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宿州市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张某面值人民币4000元的购物卡,为该公司的宿州市公园道一号小区在人防工程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六、2018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安徽华夏商场(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冯某面值人民币4000元的购物卡,为该公司开发的宿州市华夏御府小区的加快办理人防工程审批、人防工程由一期挪到二期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七、2014年4月份至2015年下半年,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1面值人民币4000元的购物卡,为该公司开发的宿州市恒大御景湾小区在人防工程审批和验收方面提供帮助。

十八、2012年至2013年春节,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宿州市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卢某面值人民币4000元的购物卡,为该公司开发的宿州市新都市华庭小区的人防工程顺利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九、2019年至2020年,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收受宿州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报建负责人叶某面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为该公司开发的宿州市吾悦广场项目在人防工程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

二十、2016年10月份,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安徽长宁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邵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鹿卫国女儿的房屋装修时,邵某为其支付人民币2万元的装修款,被告人鹿卫国为该公司在人防设备检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二十一、2014年上半年,鹿卫国利用担任宿州市人防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安杰养老院在缴纳异地建设费方面提供帮助,后被告人鹿卫国以购房为名向顾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同年11月,顾某将20万元转账到鹿卫国指定的账户。半年后,顾某要求鹿卫国还款,鹿卫国以其提供帮助为由不愿还款,后经顾某多次催要,鹿卫国于2015年底还款人民币10万元。2020年2月初,鹿卫国在得知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其相关问题后,将剩余人民币10万元分三次退还给顾某。

法院认为,鹿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105.6万元和面值人民币12.4万元的购物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向他人索贿人民币20万元的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鹿卫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类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鹿卫国通过其家人在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鹿卫国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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