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海峡在法律上的地位为何?其属于中国内海峡吗?为什么每次他国军舰通过台湾海峡,我国都要特别提及?这种关注的法律内涵是啥?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慎重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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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澄清台湾海峡的法律地位,我们首先需要注意如下五点:

第一,台湾海峡完全不同于琼州海峡。琼州海峡属于我国内海。此海峡最窄处才19.5公里,最宽处为39.5公里。琼州海峡两岸均为我国领土。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即使按照领海宽度起算,琼州海峡最宽处也在我国领海范围之内。但台湾海峡不一样。台湾海峡最宽处约400公里,最窄处约130公里。即使从最窄处的宽度来看,其也远远超过了我国的领海宽度。

因此,对于台湾海峡,我们首先不能从领海这个概念去定位。台湾海峡仅有一部分属于我国领海,大部分不属于。

第二,台湾海峡的不同部分,其地位有所不同。例如,由于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因此,海峡毗邻陆地的两侧,12海里宽度内,均为我国领海的一部分;除去这24海里宽度以外的海峡部分,则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专属经济区与领海在性质上不同:领海属于一国主权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则只享有部分主权权利,因此,在专属经济区内,其他国家的船舶有航行的自由,飞机在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飞越的权利。

第三,由于台湾海峡属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而对于此类海峡,尤其是此类海峡中“用于国际航行”的那些海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门设计了一种单独的制度叫“过境通行制”。换言之,台湾海峡是否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如果是,就应该适用“过境通行制”,否则就应适用其他的通行制度如自由通行制度。

第四,判断台湾海峡是否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主要看其事实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事实性特征即是否两端连接公海,功能性特征即是否用于国际航行。

第五,某些海峡,即使完全属于一国领海范围之内,由于其同时符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事实性特征和通行量要求,在法律和事实上都被定义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从而适用过境通行制而非无海通行制。

从各国在台湾海峡的通行情况来看,尽管在法律上台湾海峡尚没有被明文界定为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但从事实层面来看,相当部分国家一直在行使相应的通行权利。当然,各国在实践中如此行为,可能也有通过行为累积的效应,在事实层面将台湾海峡演变为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而从事实层面来看,在过去这么多年中,他国船舶包括军舰在内,通过台湾海峡这些“事实”,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证明台湾海峡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如果这些事实不能用作相关证据,其法律效果为何?

那么,我国对他国军舰的通行表述特别关注,能产生相应阻却的效果么?实际上可能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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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即使台湾海峡真的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也并不意味着各国在行使通航权利的时候就毫无限制。相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的权利的时候,也需要遵循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等。

而如果台湾海峡不适用“过境通行制”,例如,实行自由通行制的话,公约所规定的前述这些义务就没有了。所以,台湾海峡到底需要适用何种通行制度,我国可能需要根据公约规定和自身利益需求进行定位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