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月24日),淄博法院发布起诉书,被告王某甲在行驶汽车时,撞倒两人,并未检查伤者情况,王某甲驾车逃逸,其中一男子当场死亡…

淄博一男子被撞当场死亡

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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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王某乙当场死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0月18日20时左右,醉酒驾驶鲁******号轿车沿淄川区罗村镇大吊桥村村内东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大吊桥村村委处时,将在路北侧由东往西步行的王某乙、董某某撞倒,致王某乙当场死亡,董某某受伤,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甲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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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王某甲驾车逃逸,后被查获。2020年10月20日,经淄博市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颅脑损伤是王某乙死亡主要原因。

2020年11月5日,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夜间行车时未开启前照灯,未观察好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王某甲驾车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董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说明、报案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

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