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不会说话,腿也不好”,河南驻马店泌阳县高店镇村民张先生一边带着客人进门,一边介绍道。张先生口中的“她”,正是被网友质疑为“未成年”的女孩梅梅(化名)。3月1日,梅梅和张先生的婚礼视频在网络流传,梅梅因其“娃娃脸”,一度被网友认为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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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下午,记者从泌阳县高店镇政府获悉,经查梅梅是成年人,但属于智障人士。梅梅的父亲姚先生回应称,张先生和女儿是通过亲戚介绍认识,双方都满意。两人于2月27日正式成婚,但尚未办理结婚证。

热传视频:“娃娃脸”女孩已成年

2月28日,网络上流传出一段51秒的结婚视频。视频中,一位成年男子和一位“娃娃脸”女子并排坐着,两人胸前别着“新郎”“新娘”胸花。第11秒开始到结束,女子都在哭泣,男子时不时拿着卫生纸替她擦拭泪水。第38秒,女子母亲出镜,她穿着大红上衣,面带微笑。可以听到拍视频的人说:“别哭了,你是来享福的,新郎很好。”

视频中女子的“娃娃脸”,受到众多网友质疑,认为该女孩子是未成年人。一时间,“老年男子娶未成年人女孩”的话题,引发热议。

3月1日下午,记者从泌阳县高店镇政府获悉,经查梅梅已经是成年人,但属于智障人士,目前镇政府已经成立了调查组,正在处理此事。

新郎回应:希望有个孩子

站在房门外,便可以听到寝室里梅梅“呜呜呜”的哭声。“她总是哭”,张先生一边带着客人往屋里走,一边说到。寝室里,双人床放在角落,一床红色被子铺在最上层。梅梅身穿粉色羽绒服、花棉裤,咧嘴看着来人。

“她不会说话,腿也不行。”3月1日晚张先生介绍,梅梅每次上厕所,都需要他抱着去。据张先生说,他们经媒人介绍认识。2月27日,也就是农历正月十六,两人举行了婚礼,梅梅家没有收他的彩礼钱。当天,两辆婚车从梅梅家将人接了过来,梅梅的母亲一直陪伴着女儿出嫁。“她父亲看我人好,老实,才愿意把女儿嫁给我。”

当记者询问两人有没有领取结婚证时,张先生称其要照顾卧床的父亲,挂断了电话。

张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之前没有结婚是因为家里穷,结不上,他一直在种地,没有出去打过工,这么多年也没有说上媒。“当时我想父母年纪大了,八十多了,我等不起了,还是希望有个孩子。”他表示不知道女孩智力有问题可能会遗传,也没有咨询过。

女孩父亲:尚未办理婚姻登记

3月1日晚,记者联系上梅梅的父亲姚先生,他就相关情况进行了独家回应。姚先生称,1年多以前,一位亲戚从中做媒,介绍女儿与张先生认识。到举行婚礼时,双方已认识1年多时间。

此前,据媒体报道,张先生今年55岁。一份由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7月9日出具的残疾人证显示,梅梅出生于2001年2月26日。残疾人证上的信息显示,梅梅属智力二级残疾。

记者查询发现,二级智力残疾IQ值在20至35或25至40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她平常就不愿说话嘛。”姚先生说。

姚先生告诉记者,在亲戚做媒介绍双方认识后,“双方同意后,都见过面。”后来,姚先生还了解到,张先生此前没有结过婚,“一直单身的。”

姚先生表示,梅梅愿意嫁给张先生,这也得到了他和妻子的同意,“正月十六(2月27日)办的婚礼。”

根据残疾人证上的出生日期,举行婚礼当天,梅梅已年满20周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但姚先生也承认,两人还没有正式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

对于网络流传的视频中梅梅在哭泣,姚先生也给出了解释:“出嫁那天,她去解手(方言,意为上厕所),不小心绊住了,她的腿摔疼了。就哭起来了,痛嘛。”对于网上传言女儿不愿意出嫁而哭,姚先生表示是一个误会。

“本来准备今天(3月1日)去登记结婚的,这不下雨了嘛,就没有去成。”姚先生说,女儿和张先生准备在后天,也就是3月3日再去民政局登记,成为合法夫妻。

姚先生同意梅梅嫁给张先生还有一个理由。由于梅梅有智力障碍,为了方便照看,他们希望女儿嫁得离家近一点。姚先生家所在的南阳市桐柏县与张先生所在的驻马店市泌阳县紧邻,“开车过去,只要几分钟时间。

官方回应:同居不违法但无法领证

3月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官方人士回复称,1日下午,该县公安、民政、法院、妇联等部门就“55岁男子娶20岁智障女”一事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认为,55岁的张先生和20岁智障女子同居不违法,但不能办理结婚证。依据相关政策,双方日后若有孩子,可办理准生证并上户口。此外,该县相关部门会积极帮扶这个特殊家庭。

据官方人士介绍,3月1日下午专题会议上,相关部门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典》,原《婚姻法》被废止。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简单点说,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已经被废除。

与会单位还认为,《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这意味味着:一方面,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社会有义务,国家有责任采取切实的措施,使他们受到家庭的抚养呵护,以及将他们生儿育女的弊端减到最小。

基于前述法律规定,与会单位认为,双方的婚姻没有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该官方人士说:“基于此,民政部门不能给他们办理结婚证,因为女子是智障人士,不能真实表达其愿意不愿意结婚。但综合看此事件,不能说他们的同居是违法的。”

该官方人士介绍,当地党委和政府会结合实际情况,对这个特殊家庭进行关爱指导,促进残疾人的生存、生活,做好社会帮扶,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来源:封面新闻 红星新闻 上游新闻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 刘庆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