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拆迁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强拆行为。所谓违法强拆,要么就是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拆迁,或者是在没有给补偿的情形下就强拆房屋。不管怎样的拆迁,只要涉嫌违法,就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也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上述规定都明确了征收拆迁实施过程中,在未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在被征收人没有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拆。

因此,如果征收方的补偿还没到位情况下,就强拆被拆迁人房屋的,是违法的。对于违法的征收行为,被拆迁人当然有权要求救济。那么,对于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被拆迁人如何寻求救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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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违法强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如何救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例相关裁判理由对此作出了指示,即:

1.征收过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补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一般情况下,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对当事人的损失予以救济后,不能再重复进行行政补偿。
2.但是,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补偿申请。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而未能按照当事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且赔偿决定未载明赔偿标准及依据,仍有部分补偿申请内容未在赔偿决定中涉及。此时,宜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作为对当事人补偿申请的回应,允许当事人通过补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由行政机关对其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

上述裁判理由是说如果行政征收方没有给补偿就强拆房屋的话,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行政补偿,或者要求行政赔偿,二者择一行使权利。对被拆迁人损失救济总的原则是要填平被拆迁人因房屋被拆所造成的损失。所谓“填平”,是指被拆迁人不能在房屋违法强拆的损失救济中获得过高利益。

详言之:

第一: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行政补偿。这里的行政补偿是指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补偿。

第二:如果被拆迁人觉得补偿利益过低,也可以选择行政赔偿。一般来说,赔偿款会高于补偿款。实践中,一些相关部门通常把国家赔偿用拆迁补偿来代替,借此欺骗被拆迁人。

但本质上,赔偿和补偿两个词汇,不仅名称、性质不同,还会影响到被拆迁人最终获得的金钱数额。依照补偿的路径只能以“征收拆迁抉择布告之时”的市场价钱为基准,但是通过国家赔偿的手段可以使合法行为本应拥有的状态得到恢复,相比之下国家赔偿更能遵行全面赔偿的原则来对权利人进行赔偿。

实践中,因违法强拆导致行政赔偿责任与征收补偿责任相竞合的法律问题。在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在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补偿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何寻求最优的救济之路,是老百姓维权的关键。

具体而言,如果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更有利于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效率来看,涉及补偿利益的行政赔偿案件,具有赔偿不低于补偿的裁判原则,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再从诉讼成本看,行政补偿程序保障补偿权益,但不一定能够囊括当事人的全部诉求。所以,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具体如何选择救济,被拆迁人要及时咨询律师,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自己的救济方式。(文|黄小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