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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人来说

在忙碌了一段时间后

偶尔去游戏厅打打游戏

回忆回忆以前的童年时光

也是不错的选择

但是,近日德阳有两个游手好闲的人

却盯上了游戏厅这个充满童趣的地方

打起了游戏币的主意!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9日至7月5日期间,被告人倪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在旌阳区某游乐园盗窃游戏币。两人在游乐园各开设卡户,倪某在游戏机运行过程中,用干扰器干扰游戏机运行,使游戏机非正常出币,盗窃游戏币2万多枚。取得游戏币后,倪某和林某某以每300枚游戏币1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以此获利共计6850元。

经认定,被盗游戏币市场单价(销售单价)为人民币0.5元/枚,以上被盗游戏币共计价值约为10275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倪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2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犯罪使用的电子干扰器、电池、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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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