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在申报营业收入并将剩余利润转入投资者账户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可能是许多想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最担心的问题。那么这期助人为乐李小帅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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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所得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和合伙人人数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营业收入个人经营所得税。划重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交完税就可以把独资企业公户里面的进账合理的转出到私户。

目前,在税收优惠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享受核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征收政策,即企业营业额达200万元。10%核定后,20万元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约为29600元。缴纳增值税(1%)及附加税(0.06%)2.1万元,缴纳税款5万元后,剩余利润195万元可提取至投资者个人账户。双重减税优惠有助于企业减轻所得税和股东分红税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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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李小帅为大家举例说明:
北京某企业在税收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以500万盈利为例:
增值税:500万/1.01*1%=49500(目前小规模增值税仍按1%征收);
附加税:49500*6%=3000(小规模附加减半);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35%-65500=10950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0%,按五级累进制计算)
总纳税额仅16.2万,综合税率为3.2%。其余480万左右可由法人自由支配,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且操作非常简单,只需要提供法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以及具体的开票项目,无需法人亲自到场,无需经办人亲自到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知识盲区,希望此篇文章能为您带来帮助,觉得不错的话可以为李小帅点个赞并关注下,我会为大家带来更多节税干货!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