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鹰鉴获悉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网络传销案的起诉书。鹰鉴在该起诉上看到,柳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姚某某因积极参加传销组织,情节严重,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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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起,陈某某以投资“缺口”项目为名, 以发展下线、缴纳投资款的方式,以高额返利和额外奖励作为诱饵,引诱他人加入成为会员参与投资,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会员投入资金,骗取钱财。

“缺口”项目规定,加入者必须经过推荐人介绍,并投资一万元以上(以万元为单位的整数)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会员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顺序,形成“陈某某-大队长-小队长-会员(散户)”的管理层级。

小队长、大队长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缴纳投资款的一定比例获得额外奖励。会员的返利和小队长、大队长的额外奖励均来源于下线会员投资的资金。

期间,陈某某发展下线会员沈某某、商某某、杨某某等人,沈某某、商某某等人分别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姚某某、陶某某等人已成为大队长,姚某某、陶某某等人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会员,并已成为小队长。

2018年9月,陈某某在“缺口”项目过程中,因高额返利和额外奖励过高,导致“缺口”资金链断裂,遂设立一农业有限公司作为平台,以转型投资“券商”项目为名,继续以“缺口”项目的高额返利、额外奖励的运作模式,引诱他人参与投资成为“券商”会员。

由于“缺口”项目的大、小队长人数众多难以管理,为了便于管理,陈某某遂将“券商”项目的管理层级改为“陈某某-风投负责人-投资负责人-投资人-会员”的五个管理层级。

风投负责人、投资负责人、投资人以其发展团队下线会员人数及业绩作为计算额外奖励依据。在运作“券商”项目期间,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会员,达到投资负责人层级。

2018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缺口”项目成为会员,并成为大队长。在“券商”项目中,沈某某继续积极发展下线人员组成“沈某某团队”,并成为风投负责人,累计收取会员缴纳资金达11910余万元。

自2018年3月份,被告人姚某某经沈某某介绍成为沈某某下线会员参与“缺口”项目成为会员,姚某某通过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成为小队长,且为了方便管理确定了孙某某、庞某某等九人为小组长。在“券商”项目中,姚某某收取会员缴纳资金数额累计达2380余万元。

柳河县检察院认为,沈某某、姚某某积极参加传销组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50万元;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至200万元。

文章来源: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