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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该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出了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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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岳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