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区人民法院出动多名干警,依法对某化工公司租赁给某企业的房产实施强制执行,将房屋现暂居者也就是案外人朱某某一家迁出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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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30日,某化工公司将自己位于城区秀山路的一块土地包括楼房租赁给某企业,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5年,然而合同签订后,某企业负责人仅向某化工公司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租金,2017年8月1日起,租金未再支付。某化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企业给付租金并且解除合同。法院判决生效后,某企业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因此,某化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承办法官调查发现,该企业不仅将房屋另外租赁给其他7人,还因与他人的债务纠纷,导致房屋长久被非法霸占。经过承办法官沟通调解,租赁房屋的7名案外人已经搬离或承诺近期搬离。然而,另一位案外人朱某某始终以该企业欠他钱为由,霸占房屋,承办法官曾多次与他沟通,但他坚决拒绝搬离此处。承办法官范刘红介绍说:“朱某某既不是租户也不是申请执行人,他目前没有理由一直住在这边。假如说朱某某有书面证据证明该企业欠付工程款或者其他钱款的话,他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不是未经过诉讼强制霸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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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法院向其出具了通知书,要求朱某某于2月28日前迁出此处,然而,朱某某到期后仍不履行。因此,法院今天组织了多名干警对朱某某进行强制执行。中午11点左右,执行干警清点好财产后,与搬迁物品一起移交给案外人朱某某。整个执行行动顺利有序,和平完成了房屋腾退工作。

来源:无线海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