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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4月3日,吕某驾驶大货车在黄石高速追撞张某违法停车的大货车,致吕某车辆损坏,经修理花费4万余元。高速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无责任。

2021年1月7日,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其拖车费、停运损失等8.6万余元。

【审理】

2021年2月9日,献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吕某出具了法院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证明车辆维修了101天,每日停运损失为745.16元,故而张某应当赔偿其停运损失75261.16元,加之鉴定费用及拖车费用等共计8.6万余元。

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对公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报告中吕某没有提供运输合同,无法确定其稳定的营运收入;另,鉴定报告中没有车辆损失情况的相关证明,而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吕某车辆损失的金额为4.5万元,但鉴定报告确定的维修天数却为101天,并且车辆修理企业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故此不切合实际。

【判决】

2021年2月23日,献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实际支付维修费4.5万元,而维修单位出具的证明中,维修时间为101天,综合其维修项目、工时费用及维修总金额,法院认为维修时间应以30天为宜,即停运时间30天。遂,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吕某各项损失2.5万余元。

后记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于司法鉴定结论的一些特殊功能和作用,往往使得鉴定结论对案件的裁判起着决定性作用。

就此,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也同样存在着虚假的可能性。很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如鉴定人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一味地迎合当事人的要求等。故,鉴于鉴定结论的特殊作用,建议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自制和谦抑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