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分析违建是否需要拆除的问题前,必须要了解什幺样的建筑属于违建。

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过划拨之后,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利用国有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流程稍有不一样,是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去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规定又有所不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进行建设。并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另外,《城乡规划法》中还规定,使用塬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情况太多就不一一列举了。简单总结一句话,想要不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必须得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旦涉案房屋、建筑没证,问题往往就会接踵而至。

接下来如果确实在建房时没有经过规划审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实属于违法建筑的,真的一定都要被拆除吗?其实并不必然。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可以限期拆除。什幺意思呢,简单举例就很好理解了,假设您当地规划对宅基地上建房的要求是,房屋不得超过2层,且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而您建设的房屋是3层,每层5米共15米,像这种情况,咱们就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将第3层拆除,剩余的2层完全符合当地规划。再假设,当地规划没有变,您建设的房屋只有1层,但是高度为12米,像这种情况,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才可以责令限期拆除。通过这个例子大家也就能明白,实践中“部分违建,全部拆除”的做法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往往伴随着“以拆违促拆迁”等行政目的不当的行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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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通过我们以往的案例,很多人建房早于2008年,当时还是适用《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时期,法律上的一字之差可能是天差地别。

那就得把您的建房时间、地点等多种因素均考虑进来,作具体分析后再判断是否都需要拆除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拆除违法建筑牵涉建造者、使用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在保护公民合法产权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高度的今天,对于违建的认定、处置直至强制拆除必须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那种“是违建就应当全部拆除”的想法是错误的、落后的,更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而一旦遭遇“被违建”“以拆违促拆迁”等情形时,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在相关文书救济的期限内及时提起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