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强制拆迁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也不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但在拆迁前,应当对百姓的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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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于强制拆迁的规定主要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叁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房屋强制拆迁的主体应由有关单位申请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拆迁也未授予相关的权力,因此行政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