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征地补偿原则

当前,世界通行的补偿原则有三种: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与合理补偿。我国对土地征收按土地原用途补偿,这种补偿没有考虑土地的市场价格和增值收益,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要实现完全补偿难度较大,而且完全补偿原则实际上是将征收完全等同于侵权,背离了征收性质。因此,我们应选择既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能较公正补偿被征收人损失的合理补偿原则,对直接损失(农地被征收产生的已有利益减损)和间接损失(土地被征收致使期得利益的减损)给予补偿。

2、拓宽被征农地补偿范围

为了变革农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的现状,合理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我国可从以下方面拓宽补偿范围:

(1)对被征收土地本身的补偿。应当以农地最佳效用下的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补偿,才符合我国实际。此时的土地价格除考虑土地征收前的价值,还应考虑土地区域地理位置、当地土地供求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交易市场价格和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的价格差等因素。

(2)相邻土地和残余地分割损失。土地被征收带来的噪音污染、尘土飞扬和水污染等导致周围残余地的农地效用下降,甚至不能耕种。对该类损失,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残余地所降低价值的最低限。

(3)其他附带损失。包括:土地征收给被征地农民造成的营业损失、原建筑物租赁造成的租金损失、被征收土地核实、测量支出的费用及被征地农民被迫迁移产生的搬迁费用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3、提高农地征收补偿标准

作为我国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产值倍数法”,补偿费偏离市场价格,不具备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作用。主张确立合理的补偿标准以维护土地权益,即“综合因素法”,以被征农地平均收入水平为基准,综合考量被征农地的区域地理位置、地理情况、当地土地供求关系、土地征收可能产生的潜在增值等项目,建立科学的计算标尺,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让被征地农民享受土地市场带来的增值收益,提高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从而改变征地补偿数额偏低的客观局面。不少国家已验证,“综合因素法”这种市场化运作确定的农地征收补偿价值标准能更好地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并减轻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压力,避免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4、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公平和效率是土地权利配置优劣的重要价值标准和土地资源配置的基本目标。应规范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比例下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用以扶持公益性事业的金额上限,并规定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征地补偿款。应加大对征地补偿款使用的监督力度,明确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办法,并将补偿情况和分配方式公告给被征地农民,接受农民监督。出现截留、私吞、挪用征地补偿款的,依法严惩。同时,完善地方政府官员考核体制,实行政府最高行政官员责任制。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