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依法应当有,但实际上很多地方都没有的东西,这也就给了一些征收方钻空子的机会。必须明确的是,没有证绝不等同于房屋就是违法建筑,更不能直接据此认定涉案房屋在事实上违反了城乡规划,进而在征收时不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甚至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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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违反城乡规划,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房屋是否为当事人的唯一住房,房屋建造的年代是否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前……这些都需要规划和自然资源、乡镇政府等进行严格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不能凭借朴素认知随意认定。

而直接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的不予补偿或者仅给予象征性的少量补偿,这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被征收人切不可轻易听信,切不可莫名自认理亏而放弃法律赋予的主张公平补偿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征收土地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确定对被征地农户的补偿时,应当以该原则为基础,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对此,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面对补偿保障不了自己生活的情况,应当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