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补偿非常之低,并且发现此次项目并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于是被征收人想通过法律手段来阻止征收项目的实施推进,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当在何时提出异议,进行维权?

此种情况,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在征收决定阶段作出维权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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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发现房屋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决定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或者说对于决定中载明的补偿方案存在异议等的,可以针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若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天内申请。被征收人若想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被征收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在收到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觉得评估结果偏低,认为评估报告存瑕疵,此时想要提出异议,但是不知道法律救济的具体途径是什么?

最近在跟当事人的沟通中,有听到这样的言论:“房子的评估结果出来了,补偿就只能这样了,房屋价值这方面的补偿提升我也就不继续争取了……”

实践中,好像很多人都存在这样一个认知误区,认为评估机构评估出来的结果,就一定是最终的补偿结果,并且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上,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确定补偿的重要依据,但它不具备最终效力,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重要的司法救济权。

如果单单是针对评估报告,不服评估结果,是可以通过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来加以救济的。

  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可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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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无法和征收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后面征收方直接拿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说要按这个补偿,但被征收人对这个内容并不满意,还是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此时又该怎么做?

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维权,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前文中已经提及。

如果说已经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此时就不能再懈怠维权了。如果不针对补偿决定加以救济,放弃司法救济权利,等法律规定的维权期限一过,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请司法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