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政策”进行压制

拆迁双方交涉的过程中,征收方常常会提出“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谁也无法改变”、“政策规定这一块都这么补偿,没有例外”、“这是ZF政策,大家要积极配合”,听到这种看似非常具有权威性的说法,很多被拆迁人会打退堂鼓,放弃对补偿提升的进一步争取。

事实上,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必须依据其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政策不能抵触法律。法律规定补偿必须保障被征收人原有居住生活水平不下降,如果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明显达不到这个基本要求,法律和政策不可能自相矛盾,因此这样的政策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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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株连式拆迁

最近接收到了这样的咨询:律师,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如果我拒签,与征收方作对,自己的孩子考公务员、当兵会不会受影响?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了“株连式拆迁”。什么叫“株连式拆迁”?就比如说,被征收人自己或者其亲朋好友体制内工作,就会以此为要挟,一方面让要求被征收人同意签署不合理的拆迁协议,另一方面施压给被征收人的亲朋好友,让他们去做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不然就在工作薪水、职位以及工作地区等方面给他们下绊子。

在这种压迫下,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顾及家人的“大好前途”,会无奈签字。这明显就是一种套路。事实上,“株连式拆迁”不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被征收人碰到这种状况,应当要注意保留证据,利用法律维权。

三、利用空白协议

实践中,有些拆迁方会答应被征收人优越的补偿条件,或者主动许诺一些优惠,但是同时却以相关程序还在审批等理由,要求被征收人先签订空白协议。而很多被征收人,有的是因为不懂法,有的是出于对ZF的信任,还有的确实就是想占点小便宜,稀里糊涂的就在空白协议上签了字。

这里要再次强调,空白协议是绝对不能签的,协商好的补偿事宜应该如数写入补偿协议中,确认无误再签字,以免后面征收方多填少写。从实践来看,很多签了空白协议的被征收人最后拿到的补偿都是有所折损的,想要维权却苦于证据缺失而无法实现。

一是因为不懂法,二是因为对政府和村集体、村委会的信任,当然也有贪小便宜的心理,便在拆迁方的忽悠下,糊里糊涂签了空白协议。

四、有门槛的“奖励金”

很多地方的征地拆迁实际中,征收方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签字搬迁会设置一个“奖励期”,在奖励期限内签字搬迁能获得奖励,越早签奖励越高,过了奖励期就没有奖励。这是一种有“门槛”的奖励金,更是一种变了味的奖励金。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奖励是合法的。但很多时候,奖励往往很高,而拆迁补偿本身却很低。这时候,被征收人可不要头脑一热,冲着高额奖励就去了。要知道,签了字征收方就可以合法的拆除了,而自己则并没有得到多少额外的奖励费,反而丧失了争取合理合法补偿的维权基础。

拆迁奖励应该建立在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基础之上。所以,在决定拿不拿奖励、签不签字之前,你首先得看看协议书上白纸黑字写的总的补偿数额是不是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法律规定了征收补偿的标准以及应有的补偿项目等内容,必须要达到这个标准,否则就是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五、以“房屋系违建”为由低成本拆迁

实践中,很多征收方热衷于“以拆违促拆迁”,不经任何调查,仅仅凭借没有房产证就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以此实现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拆迁。

对此提醒被征收人不要千万被征收方的一句违建吓到了,不要因为征收方说你的房屋是违建,你就心虚、害怕,于是在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反而有时候征收方的认定并没有法律依据,被征收人如果轻易听信而放弃自己主张公平补偿的权利,这时征收方“反客为主”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没有证件绝不等同于房屋就是违法建筑,无论是普通住宅,还是建造的养殖场、厂房,很多因历史因素造成的缺乏审批、缺乏证件,错并不在被征收人本身。总之,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建造的年代是否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前,房屋是否系当事人的唯一住房等等,这些都需要规划和自然资源、乡镇政府等进行调查取证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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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断水断电断气逼迫拆迁

“断水断电”逼迁,这在实践中很常见,相信很多经历过征收的被拆迁人都遇到过这种情况。“断水断电”逼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任何形式的逼迁都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而征收方明显是在知法犯法。对此,被征收人不应轻易妥协,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征收方设下的陷阱远不止上面这些,还有偷拆误拆、以搬迁奖励鼓励被征收人先搬迁再谈补偿、不合理的评估报告等等。对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守底线,对于侵犯自己利益的行为,坚决要依法维权。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