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适用民法典对一起离婚案作出宣告婚姻无效之判决,并向当地婚姻登记部门送达了民事判决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索某离婚一案中,承办法官得知原告杨某的婆婆是她的亲姑姑。经过进一步了解,原告杨某之父与被告索某之母为亲兄妹,原告杨某与被告索某系表兄妹。原告与被告自幼相识,2005年经双方家人包办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领取结婚证,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男一女。经查明,杨某与索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民法典有关规定,因此,大通县法院判决宣告杨某与索某的婚姻无效,并对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作了处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本案审结后,承办法官前往某镇政府婚姻登记部门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并对适用法律作了说明。
编辑|小杰
审核|张小兰
终审|老梁
来 源|青海法制报
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15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