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蓝色字关注“济宁潮事儿”

2月26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陈某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陈某交涉嫌交通肇事罪,发生重大事故,驾驶货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三轮车驾驶员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陈某交偷偷替换肇事车辆破坏现场......

01

济宁陈某交交通肇事罪被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济宁一男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陈某交,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汶上县。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30刑初45号(节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一部刑诉〔202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交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秋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陈某交撞死人后替换肇事车辆破坏案发现场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

2020年8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交驾驶鲁H×××**重型自卸货车沿济北旅游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0KM+500m处附近时,与前方顺行的杨某2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2受伤、两车损坏。

2

当日,杨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陈某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交现场拨打报警、急救电话。

3

后其为了保险赔偿安排其朋友王某1将肇事车辆开离现场,将其同事驾驶路过此地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停放在案发地点,冒充肇事车辆,破坏案发现场。

4

汶上县公安局民警出警,陈某交向民警说明鲁H×××**重型自卸货车为肇事车辆,当日,陈某交又到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

5

2020年8月20日,陈某交经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6

2020年8月26日,陈某交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事实一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交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陈某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30刑初45号(节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陈某交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宋建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肖曼

▍本文部分素材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