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

赣州公安多次推文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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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市民

可能仅面临扣分、罚款、拘留...

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来说

后果将更严重、代价将更大

除了承担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以外

还有党纪政纪的处分

轻则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

重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就是大家熟悉的“双开”

大余一公务员酒驾被查

2月10日23时23分,

大余县一单位周某酒后驾驶

一辆车牌为赣B02xxx的小轿车

在南安镇中信广场设卡路段被查获

对周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

结果为53mg/100ml

经查,车主系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已上报至当地纪委监委

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处理中

工作丢了、名声坏了

连党籍公职都可能不保

罪魁祸首就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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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

酒驾、醉驾频发的情况

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出通告

近日,我省各地通报多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请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引以为戒,认清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带头遵纪守法,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酒驾醉驾行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触犯刑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给社会、家庭、个人造成严重危害,还将面临法律、纪律的严厉惩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的背后,有的还隐藏着一些违规吃喝等“四风”问题,败坏党风政风、社风民风。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必须从政治上看,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

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通过日常提醒等方式,强化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要循线深挖酒驾醉驾案件背后“四风”问题,一查到底、绝不放过,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为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省纪委省监委、省公安厅强化纪法协同,建立了情况通报工作机制,公安机关现场执法中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酒驾醉驾问题,将即时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

酒是万恶之源, 酒后极易滋事

酒后驾车就像定时炸弹

随时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

那么问题来了

同样是酒驾、醉驾违法犯罪

为什么党员处罚比一般人更重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对酒驾醉驾的处分

为何有的是党内警告、严重警告

而有的则要开除党籍公职呢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特别要提到的,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严是爱,宽是害

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市民朋友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城市街道、乡村公路、胡同小巷

都在严查严打严整

赣州警方查禁酒驾绝不手软

无论是谁,无论在哪,请勿酒驾

来源:赣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