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张某(化名)借口生意周转,从2009年起就不断找自己闺蜜孙某(化名)借钱,每次借钱也都会打借条,来来回回借了人家六百多万,打了75张借条。由于孙某需要用钱,便开始向李某催要借款,但是李某却找各种各样的理由进行搪塞。

更令人生气的就是,李某有一天去孙某家中时候发现家中无人,孙某就直接找了一个会开锁的废品师傅把门打开,偷走了75张借条并且进行销毁。目前,李某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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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上钱,居然跑到人家去把欠条偷走并且进行销毁,这样的行为也真令人难以想象。那么如何从法律请层面看待这个事情呢?

我们知道,盗窃罪的构成不以数额较大作为入刑标准,只要嫌疑人具有着入户盗窃的情节就一定可以构成盗窃罪。在本案中,李某冒充房屋主人,雇佣他人将孙某的房门撬开并且偷走了价值六百多万的75张欠条,毫无疑问李某已经触犯了盗窃罪。

那么问题来了,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偷盗公司财物价值30万~50万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那么李某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刑法理论解释说,借条属于财产性利益具备财物属性,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此,孙某所持有的75张借条相当于六百多万元的财物,李某盗取了这75张借条实际上相当于盗取了六百多万元财物,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非常严重。

综合以上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典型入户盗窃,一旦查实,李某将会被处以最高级别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