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3月

又到了苏州春暖花开的时候啦!

这个月好吃的、好玩的、该关注的实在太多

小伙伴赶紧收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No.1

3月即将发生这些事

每一件都与你有关

01>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将开始“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定相关纳税人需要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

02>3月1日起,这些收费全面取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意见要求,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坦言,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部分地区在安装、维护等环节服务收费的项目多、标准偏高;

二是行为不规范,有的企业利用掌握并网验收的权力,指定施工单位、计量表具型号、材料供应商等;

三是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效率不高,有的企业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业务中,让用户多次跑、多头跑、周期长,用户咨询、投诉不能得到及时回复等。

-

03>3月31日前,确保提高后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2月2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173元,确保2021年3月31日前将政策落实到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

04>3月1日起,江苏居民阶梯电价有这些新变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相关规定,江苏结合省情实际,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据悉,新方案将于3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户多人口”,可申请增加电量基数

“一户多人口”以江苏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江苏省居住证》等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包括持其他江苏核发长期居住证明的境外人士)数量为认定依据。人数满5人及以上的,可申请每户每月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人数满7人及以上的,也可选择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每位居民用户同时期只能在一个住址申请办理,不能同时在多个住址重复办理。

困难群体有免费用电额度

给予困难群体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电量。执行范围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

05>3月1日起,吴江区禁止工程运输车辆通行

为了加强吴江全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通行安全,自2021年3月1日起,禁止工程运输车辆在吴江全区范围内道路通行,禁行区域内通行需申领相应通行证。

-

06>3月2日起,中考报名

苏州市教育考试院公布苏州市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2021年中考往届生、应届返苏生报名相关事宜,报名对象包括两大类:具有苏州市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户籍的往届生;具有苏州大市学籍,且具有苏州市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

报名工作自3月2日开始。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因中考舞弊被取消今年报考资格的考生。具体报名信息可扫二维码查询。

-

07>教育惩戒新规3月1日起实施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

08>3月1日起,苏州市将全面启动湖泛巡查巡测

苏州已及早部署启动太湖应急度夏工作,根据《苏州市太湖湖泛应急预案》,按照市级职责分工,将对太湖六个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围开展蓝藻巡测,3月1日起巡测结果每天在共享平台公布。

No.2

3月的这些吃喝玩乐

不会让你失望

01>一大波时令美食来啦

进入春天后,苏州的时令美食可太多啦!青团、撑腰糕、酒酿饼、酱汁肉、螺蛳、腌笃鲜、马兰头、荠菜、金花菜......根本吃不过来~

想了解更多可戳:

02>3月的苏州还是花的海洋

春天是一年中最好的赏花季节,其中三月份盛开的花种最多。外出游玩踏青的人可别忘了清空手机内存拍照哦!

梅花:香雪海、林屋梅海

早春的梅花傲立在寒风中,芳香扑鼻而来。艳丽的花朵挤满枝头,千姿百态,花香阵阵,恍若仙境。

想了解更多可戳:

油菜花:阳澄湖美人腿、同里北联村

烟花三月,莺飞草青,花事一场接着一场,菜花正当时。每年的这个季节,一定是要追着去看菜花的。你看,油菜花开了,那一片灿烂夺目的金黄!

郁金香:白马涧、中国花卉植物园、虎丘风景区

郁金香曼妙的花姿如同明丽的少女般款款动人,它的的魅力又如富贵佳人般让人为之倾倒,红色、黄色、紫色、粉色、白色的花朵铺满大地,远远望去色彩斑斓,仿佛是上帝打翻了调色盘一般。

桃花:金鸡湖桃花岛、东山陆巷古村

桃花的美由古至今多少华丽的辞藻都难以形容!一场春雨的悄然滋润、几个暖阳的温柔抚摸,浑然不觉中,几串花苞蓦然鼓了出来,两三日内,满园的桃花竞相开放,点燃了整个春天。

樱花:上方山

走一段美妙的樱花路,路两旁樱花随风而动。这里的一枝一叶,一草一木,或许都会成为你值得收藏的美图,成为刷爆朋友圈的大片。

梨花:树山、西山甪里古村

春天,漫山遍野开满梨花,白茫茫一片,如玉堆砌,好似下了一场春雪。静静的与梨花相伴,仿佛时光就在此刻停留。梨花开,春带雨,梨花落,春入泥。

-

03>3月还有这些电影即将来袭

3月也有不少大片等着我们哦 :陈建斌周迅《第十一回》、迪士尼新片《寻龙传说》3月5日上映;白色情人节浪漫电影来袭;口碑佳作《又见奈良》定档,太期待啦!

-

04>3月有这些节日

3月3日:全国爱耳日

3月5日:雷锋纪念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周恩来诞辰纪念日

3月 6 日:世界青光眼日

3月 7 日:女生节

3月8日:国际妇女节

3月9日:保护母亲河日

3月12日:植树节、孙中山逝世纪念日

3月14日:白色情人节、国际圆周率日、国际数学节、马克思逝世纪念日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月18日:全国爱肝日

3月21日:国际消除种族歧视日、世界林业节、世界睡眠日、世界儿歌日、世界诗歌日、国际唐氏综合征日

3月22日:世界水日

3月23日:世界气象日

3月27日:世界戏剧日

No.3

3月还有这些

即将实施的法律法规

-

01>新版医保药品目录3月1日启用

日前,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公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简称《目录》)。在本次调整中,119种药品被调入,29种药品被调出,最终《目录》有药品2800种,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中西药比例基本持平。新版《目录》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

02>首部长江保护法自3月1日起施行

3月1日起,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将正式施行。

长江保护法坚持统筹协调,在法律层面有效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党中央有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依法推动长江流域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

03>3月1日起施行新管理办法 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新出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将更加规范,为保障广大承包农户和各类新型农户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依据。

第一,新《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管理办法》落实了“三权”分置制度;第二,农民可以自己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第三,严格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第四,建立了更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

-
0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日前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是指依法对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介绍,《条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05>新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务院修订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强化了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涉及“傍名牌”等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禁止事项增加了“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这意味着近年来因名称而产生不良影响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有权予以纠正。

以上就是3月即将发生的事啦!

大家一起期待吧!

来源:名城苏州网、苏州发布、中国政府网、网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