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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王女士以承担较多家庭生活的义务为由,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丈夫陈先生支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网友各执一词, 家务补偿款究竟该不该给?多少才合适?有什么依据?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火”了。

新闻一出,立马引起网友的讨论 ,大家各执一词,不少人认为5万的补偿款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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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据《南方日报》2月23日发起的一项投票结果显示,却有63.64%的用户表示不支持“北京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因为“在外挣钱养家同样是为家庭付出”。

家务补偿款究竟该不该给?多少才合适?有什么依据?

离婚家务补偿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根据媒体报道,北京的陈先生与王女士2015年结婚。 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此后一直分居。 期间,陈先生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妻子王女士以承担较多家庭生活的义务为由,要求家务劳动补偿。最终法院判决,丈夫陈先生支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认为,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所以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仍未生效,双方都可以上诉,为自己的诉求继续据理力争。

作为首次审结的适用民法典新规的离婚家务补偿案,网络上的话题热度居高不下。究竟5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是多是少?多少才合适?

广东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民法典明确了可以对家务劳动作出补偿,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家庭劳动的价值,我个人认为很难有一种权威的量化方式,因此需要法官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合理发挥自由裁量权,这也正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特殊的地方。”

“夫妻双方要学会共同尊重,认可彼此在家庭中的不同付出。”

该法官说,家务劳动是重要的贡献,大家维权意识提高是好事,但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同,对数额的判断不能脱离实际。比如一个年收入20万元的家庭,如果一方要求就家务劳动补偿100万元,显然不太现实。

该法官介绍,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要遵循公平原则,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如果婚姻中有过错方,那么无过错方还可以适当多分。此外,还要尊重当事人意愿,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双方已经约定好了如何分配,那就要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

为何判赔5万?这4个因素很关键

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

案件受到关注,网友争议不休,该案的主审法官冯淼作出了官方回应——

冯淼说,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

但家务劳动的付出,可能为配偶的能力提升、学历增长等作出了贡献,这些无形的价值,无法在有形财产中体现出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来源自央视截图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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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来自央视截图

冯淼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的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 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 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 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冯淼表示,在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的案件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而关于网友热议的“怎么看待‘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这个问题,中国法学会 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接受央视新闻的采访是表示:

“这样的讨论非常好,反映了大家对《民法典》新规定的认同,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走进了我们的现实生活,真真切切的成为了影响老百姓生活的一部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特别是法院这次比较好的把法律条文适用到了具体案件的审判当中,使王女士的合理地诉求得到了满足。但是,我觉得大家讨论补偿款的数额本身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数额背后所体现的公平正义。”

民法典对家务付出较多一方倾斜性保护

5年全职太太离婚获赔5万,是不是太少了?

实际上,这只是法院判项中的其中一点。

法院判决在双方平分了家庭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针对王女士额外提出16万的额外补偿,又酌情判决补偿了5万元。

不能忽略的是,若根据过去的婚姻法规定,在男方无对婚姻不忠等过错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平分财产后,王女士提出的额外补偿是毫无根据的。

资料图片。来自央视截图

今年生效实施的民法典,删掉了对“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离婚补偿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这对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更加完善。

同时,新增了对家务付出的补偿,房山法院也正是考虑到适用民法典新规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权益,因此,在该案中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

资料图片。来自央视截图

北京房山法院称,这是首次审结的适用民法典新规的离婚家务补偿案。记者检索以往的裁判文书,未找到支持对家务劳动进行补偿的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认为,“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的价值,也促使社会尽快认识家务劳动对社会的价值,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将夫妻一方为提高整个家庭利益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贬损,以及合理预期利益在离婚时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予以认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才会更多地以家庭利益为出发点,调整他们之间的位置和角色,对家庭作出更多的投入。

民法典第1088条中,关于“夫妻一方”的措辞,表明“全职太太”和“全职丈夫”都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受益者。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俊认为:

在外面工作那一方,他离婚之后,他还是可以继续他之前享有的资源,他的人脉,他的身份地位不变,他离婚之后还可以获得这么多的收入。但是长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这一方的话,他离婚之后还是会涉及到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一个问题。所以这意味着什么呢,就是说在家务劳动这一方,他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间的付出以外他还有一个隐性的付出,所以这次《民法典》,对于这种即使是采取共同财产,我们通常的共同财产的前提之下,对于家庭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也会给他一个适当的补偿,就是对未来性的进一步的一个补偿。 ”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的颁布与实施,维护的是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力求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而不是,偏袒于某一方。

来源:南方日报、央视新闻

编辑:林意欣

来源|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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