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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朋友在宣化区**KTV唱歌后,其丈夫刘**因结账问题与KTV经理发生争执。KTV保安张某乙报警后,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市场街派出所副所长李某某指派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警,被告人张某甲拒不配合处警人员工作、对处警人员进行言语辱骂并抢夺辅警陈某甲(被害人)执法记录仪、对陈某甲进行踢打,造成陈某甲面部、左前臂、左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陈某甲的伤情为不足轻微伤。

被告人张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0年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证人马某某、张某乙、赵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403号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