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7日,云南省曲靖市,记者获悉,在前几日,杜先生还在上小学的儿子竟被告上法庭,原告是儿子的同学,对方索赔8.4万元,据了解,事情发生在2019年11月1日,杜先生的儿子在课间与同学发生碰撞,导致对方的牙齿断裂,杜先生认为,小孩子之间发生碰撞是很难说清到底是谁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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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先生向记者介绍:“他就起诉我家,要求我家赔偿8.4万元,有一个课间休息,我儿子站在栏杆的边上,对方小孩在走廊里跑动,跑过来的时候就不小心撞到我儿子了,小孩子磕磕碰碰也不是多大的事情,当时,我们也没有带我儿子去做什么检查,也就没有管这件事,后来,因为对方小孩的牙齿断了两颗,当时我们就协商,因为小孩子在这里磕磕碰碰的,也不是说谁家的责任。”

“当时说,愿意赔偿他家一万元,但是他家不同意,对方小孩的母亲刚好又是我姑娘的班主任,然后,她就在班上故意刁难我姑娘,不仅不给她改作业,还把她的小组长给下了,罚她打扫卫生,对方小孩的母亲是班主任,他父亲又在其他学校当校长,就给人一种仗势欺人的感觉,后来,学校组织我们调解一次,但是学校也是偏向他们的,这件事情在后来就没有什么结果了。”杜先生说,后来学校也被告上了法庭,正在等待宣判。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两名孩童一开始是手抓着栏杆的上方,脚踩着栏杆的下方,就在对方小孩跑到杜先生儿子身旁时,杜先生的儿子和另一名孩子准备离开,从栏杆上跳了下来,正巧和对方的小孩撞到了一起,杜先生的儿子摔了个四脚朝天,而对方的孩子也摔了个“狗啃泥”,由于面部朝地,也许磕到了牙齿,导致两颗牙被摔断了。

根据杜先生提供的一份“诉讼请求”显示,对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3057元、护理费945元、治疗生活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及交通费4000元,共计84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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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原告与被告双方均在某小学的二年三班就读,在2019年11月1日上午9点52分时,被告站在护栏上,突然向后跳,撞上正常前行的原告,导致原告牙齿摔伤3颗,经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诊断,一颗摔断三分之一,一颗摔断二分之一并坏死,一颗损伤并坏死,原告受伤后六次到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就诊。

【绥青新闻】提醒您:

从监控来看,双方均无故意,属于意外,但属实又造成了损害后果,这是因为学校在课间休息期间,存在管理过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倘若孩子未满八周岁,学校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倘若孩子已满八周岁,监护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学校应当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