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例】

家住武昌的李婆婆,老伴去世后,一人独自居住在一套150平米的房子内。近年来,这套150平米的住房,市价大概在300余万左右。李婆婆的子女多次提出,让老人生前将这套房子过户到子女名下。李婆婆担心将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后,年迈后没有人管,被赶出自己的房屋,因为此事,李婆婆和子女反倒产生了嫌隙。

【律师解读】

本期出镜律师:付阿北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调解网”案件管理部负责人

《民法典》出台之前,李婆婆的想法很难完全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因为老人如果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子女一旦将房屋再售,李婆婆就会丧失房屋所有权。

《民法典》颁布后,首次设定了居住区,可解决李婆婆的后顾之忧。李婆婆可以与子女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为李婆婆设立居住区登记,约定其可以在有生之年居住该房屋。居住区设立后,即使李婆婆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也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李婆婆搬出。此举既可以满足父母欲意在有生之年即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保障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不至于被不孝子女撵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

【法条】

民法典第十四章增加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极目新闻记者聂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