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

据了解,《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新增17个罪名,包括捕食野生动物、乱养外来宠物、干扰司机驾驶、组队境外赌博、恶搞英雄烈士、高空抛物、催收高利贷、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性侵未成年养女、未经批准进口或销售国外药品等,另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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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两高”发布文件,对刑法罪名进行补充修改,自3月1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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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罪名补充规定(七)》延续以往确定罪名的一些原则,例如:准确,精练,等等。在此基础上,本次罪名确定还特别考虑罪名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如,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其构成要件与强奸罪不同,应当单独确定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新增条文。对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建议本条罪名确定为“准强奸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同志撰文指出,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主要考虑:

(1)“准强奸罪”内涵不够清晰,容易有歧义,也无法体现本条规定的核心要件。

(2)本条规定旨在既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又不同于奸淫幼女中幼女的性同意一律无效的情形,而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情况作出区分,体现其特殊主体身份,“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更为准确,也能够与传统意义的“强奸罪”严格区别。

(3)本条规定的“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际上是负有特定照护职责的人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新闻晨报、人民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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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启迪

审核: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