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该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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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新增17个罪名,另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其中包含了此前就备受关注的袭警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单独设置袭警罪一方面考虑到了警察执行公务时需要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与妨害公务罪区分,加深人们的了解,能够起到很好的普法效果。

新增袭警罪

专家:对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进行特殊保护

此前,中国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代表国务院报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时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单独规定袭警罪。

报告中提到,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多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严惩此类犯罪。暴力袭警严重冲击法律底线,损害党和政府权威,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虽然刑法中有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但尚不足以对暴力袭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单独规定袭警罪,为严惩袭警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设置为“袭警罪”。

2月27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单独设置袭警罪一方面考虑到了警察执行公务时需要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与妨害公务罪区分,加深人们的了解,能够起到很好的普法效果。

阮齐林解释,这一罪名是对执行公务的警察进行特殊保护,如果是针对没有执行公务的警察造成的伤害,或者执行公务以后针对警察的打击报复造成的上海,不能认定为袭警罪,要根据动机按照杀人、伤害来处理。

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专家:考虑到监护、收养等特殊关系,实施性侵不再以暴力胁迫为必要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设置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阮齐林认为,这样设置与强奸罪进行了区分,不再以暴力胁迫为必要。如果是暴力胁迫违背女性意志就构成强奸。如果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的手段,考虑到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的关系,行为人是父母、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所实施的性侵犯罪按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同时,这条罪名考虑到了年龄的问题,对14到16岁的女性进行特殊保护。

新增冒名顶替罪:组织、指使他人从重处罚

去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正值“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多位代表建议把高考“顶替入学”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设置为“冒名顶替罪”。

新增高空抛物罪:

专家:如果造成伤害后果,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发布过《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设置为“高空抛物罪”。

阮齐林表示,高空抛物罪也是回应了比较引起关注的社会事件。高空抛物罪要求抛的物品是具有危险性的,比较重的物体。或者在有人经过的地方抛物,足以危害到多人的安全。要求抛物者有主观的故意,并且造成了危险性。如果造成了人员伤害、死亡,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在高空抛物的认定中,对“高空”和“物品”的认定成为关键,今年1月,《检察日报》刊文《准确认定高空抛掷物品犯罪》指出,笔者认为在高空抛掷物品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重要问题:一是“高空”的认定。高空是指“距地面较高的空间”。高低都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高空”标准。在高空抛掷物品罪之“高空”的认定中,应不限于高层建筑。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的民用建筑。在低层或多层建筑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层落差的陡坡、悬崖、人行天桥等地方都可能实施高空抛掷物品犯罪行为。

对于“物品”的认定,上述文章指出,高空抛物之“物”与侵犯财产罪中的“物”含义明显不同,不必具有经济价值性,只要具备有体性即可。具体来说,原则上是指固体物,不能排除部分高密度、腐蚀性、毒害性、高温液体的可能性,但应当排除气体在外。即使是固体物,也需要具体分析抛掷物的具体情况,粉末状的物品通常不宜认定在内。至于固体物的具体种类,无法一一明确列举或者排除,需要结合抛掷物的质量、体积、尖锐程度、抛掷高度、坠落速度等进行具体分析。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北京报道

编辑 刘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