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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2309中国检察网:绥德男子张某甲醉酒后因琐事殴打其叔父致轻伤,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0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绥德县人)醉酒后在绥德县**镇***村其爷爷家窑洞内与其叔父张某乙(聋哑人)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张某甲便在窑洞内和院子里对张某乙拳打脚踢,后张某甲来到院子里,张某乙跟了出来,张某甲便将张某乙打倒在地,并在张某乙胸前踢踏了几脚,用擀面杖在张某乙背部打了几下,后张某甲将张某乙拉到坡底大路外的河滩处踏了两脚,使张某乙跌坐在河滩中,造成张某乙受伤住院治疗。经绥德县第一医院诊断,张某乙肋骨多处骨折、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面部皮肤裂伤。

经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乙外伤致左侧第4-8肋骨骨折,累计5处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面部(左眉弓处)裂伤瘢痕,属轻微伤。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绥德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