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逐渐成为每个家庭几乎必备的出行工具,无论是新车交易市场还是二手车交易市场均十分火爆。相比新车交易而言,对于买家来说,购买二手车承担的风险要稍微大一些,如果购买的二手车是从正规渠道来的,而且没有任何事故损伤,那安全性还是比较有保障,可是,如果交易的是一辆事故车呢,对于买家而言,安全该如何保障呢?

近日,高邮市民王某来到法院状告李某,表示自己从李某处购买的一辆二手汽车是重大事故车,要求法院判决李先生欺诈。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买家怒斥:你竟然卖给我一辆重大事故车!

王某经营着一家车行,经营二手车交易。2020年11月,经人介绍,王某得知李某处有一辆二手车要卖,于是前往实地查看车况。

“这车确实不值钱,是我姑父抵债抵给我的。”李某向王某说明了车的来历及其它情况,通过一番杀价,王某成功将车辆价格压到了3万余元。十分顺利地,双方签订了相关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王某事先向李某支付2.9万元购车费用,等到完成车辆过户手续之后,再支付尾款。

合同订立后的几天,王某也不着急将车过户,卖家李某急了,多次催促王某完成交易,但是王某仍不为所动,反而向李某表示,“我查过了,你这个是事故车,怎么好交易?”

之后,虽然王某极不情愿,但二人仍是在11月20日完成过户,王某也当场向李某支付了余下的尾款。

但是在过户完成后的第二天,王某急匆匆赶到高邮法院,状告李某欺诈,其在诉状中表示,合同订立时他并不知道李某要卖给他的是事故车,后来知道真实情况才不肯过户了,请求法院判决李某的行为属于欺诈,并且要求李某退一赔三,不仅要撤销双方订立的买卖合约,还需要支付给他购车款三倍价格的赔偿。

为了证明该车是事故车,王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车辆检测报告,其中显示,该车辆在2011年曾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车辆左侧全部切割更换,气囊爆炸,车辆左侧部件均在4S店有维修记录,“这不仅是事故车,更是重大事故车啊,他瞒着我把车卖给我,就是欺诈!”

然而,事情果真如此吗?

卖家表示:我早就跟你说了是事故车!

得知王某将自己告上法庭的李某不乐意了,“当初你来看车的时候我就告诉你了这是事故车,你怎么现在来反咬一口说你不知道呢?”

李某表示,因为王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李某,得知其有二手车出售。作为常年经营二手车生意的原告早在与李某交易前就已经在网上查询过,明知这辆车曾出过事故。李某辩称,当时王某来看车时,除了告知其车辆的来历,同时也向其说明了车辆车况的真实情况,将此前发生事故的过程也向王某说明了,但是王某仍然决定购买,并且双方订立了买卖合约,“如果不是事故车,我怎么可能把价格放到这么低呢?”

双方订立合同时,为了防止王某反悔,二人还在合同中特别注明不准毁约,“哪知道他签完就反悔了,后来一直不肯去过户。”李某表示,当他发现王某不愿意过户后,便聘请了律师与王某沟通,督促其履行买卖合约,之后,王某才勉强和李某一起去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并支付了尾款。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各执一词,王某在交易前到底知不知道李某要卖的车是事故车呢?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王某从事二手车经营,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李某,并向李某购买车牌号为苏K****的小轿车一部。在2020年11月3日,原告向介绍人出示了该车出过交通事故的车况报告,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当场确定车辆的交易价格为3万余元,约定其中2.9万元当日给付,余款待车辆过户完毕后给付,并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书》,注明不可毁约。原告王某当天向李某汇款2.9元。后双方于2020年11月20日办完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王某又于当日给付剩余款项。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向其隐瞒车辆曾经过重大事故的事实,导致其消费者权益受损,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该合同有效。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隐瞒车辆的事故情况,存在欺诈行为,并行使合同撤销权。经法院审查,原、被告双方所交易的系二手车辆,原告在订立合同前已经向中间人出示过车辆受损的检测报告,原告也因此降低了相应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不可毁约,加之原告从事二手车交易职业,对于二手车车损状况应当非常了解,其职业更不符合消费者身份,故法院认为被告恶意向原告隐瞒车辆事故情况存在欺诈,导致其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事不能成立,原告行使撤销权及要求三倍合同金额的赔偿于法无据,故法院对于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为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来源: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