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看这个标题的时候不由的一惊,难道对农民工讨薪的规定已经苛刻到这种程度了吗?前有“恶意讨薪”的新名词,后有“无权讨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经过仔细的阅读和认真的思考,我发现自己确实错怪了最高院。这个判决结果其实是让农民工讨薪少跑不少冤路。为啥这样说呢,根据我自己的经历,讲一下自己的观点。

最高院的这则解释,规定了讨薪的对象。发包方,也就是一般说来的甲方,都是和承包方(乙方)签订的合同,然后由乙方组织人员施工建设。这其中甲方和施工人员就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施工人员所有的工资由承办方(乙方)负责发放。发包方(甲方)只要负责按照合同支付相应款项就可以。

如果因为承办方(乙方)拖欠施工人员、农民工(班组)工资,那么讨薪的时候直接面对的就是承办方(乙方),或者是包工头。由于甲方没有和施工人员、农民工(班组)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不承担相应的讨薪责任。

如果是因为发包方(甲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这就涉及到两个层面的事情,一个是农民工讨薪,一个是承办方(乙方)的维权。讨薪的对象是乙方,维权的对象是甲方。农民工还是没有和甲方有直接的联系。

按照以前的做法,农民工向发包方(甲方)讨薪,最好的结果是由甲方出面协调解决,最差的结果就是一无所获。

现在最高院这则解释,明确了讨薪的对象,对于农民工讨薪是很有帮助的,而不是网上胡乱猜测的断绝农民工讨薪之路。相信我国的法律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对违法者助纣为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