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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南昌一公司要求应聘者登记恋爱经历,并表示是为了考察情商,这个举动被指侵犯应聘者的隐私。

南昌市人社部门回应称,企业已知错并致歉,也已更改了应聘登记表格。可以看到,更改前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中,除应聘者的姓名、电话等基本信息,还有“谈过几次恋爱”和“最长的一次多久”两项信息。

考察员工情商的方式有很多,该公司却选择了最没情商的一种,且涉嫌违法。

首先,恋爱经历是个人隐私。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表格中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恋爱经历是对个人隐私的刺探,也是对他人的冒犯。求职者可以拒绝回答,也可以向劳动执法部门举报投诉。

此外,恋爱经历无法和情商以及能力挂钩。应聘者在求职阶段是否有过情感经历都是正常的,0恋爱也许只是还没有遇到心动的人,也许只是更享受单身生活状态。并不能以此推断“情商低”。

以感情经历的多少来筛选应聘者,暴露了狭隘的偏见,更是一种新的就业歧视。当应聘者在求职过程中遇到这样不合理的要求,不必忍气吞声,可勇敢地站出来寻求解决之道。求职是双向选择的过程,应聘者不是单纯地被挑选,也有权利对公司进行筛选。只有双方对彼此都满意认可,才会有良好的雇佣关系和工作状态。招聘方更应遵守法规,以良好的社会形象示人。

来源:中国妇女报

责编 易科彦

校对 朱丽

编审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