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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互助县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审理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互助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过法庭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互助县某医院扣除医药费后补偿原告10000余元。平等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20年4月10日,原告因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住到被告医院ICU病区,次日11时许,原告从二楼病房窗户坠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继续在被告处ICU病区住院,共计71天,花去医药费76719.49元,后经公安机关协调赔偿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8216.7元。

第一次调解时,原告认为ICU病房是24小时看护,家属无法进入,在治疗期间被告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原告摔伤应赔偿所有损失。被告认为不知道原告属于精神障碍患者,消防部门也不允许窗户安装防护网,其无法预知原告的跳楼行为,只同意适当补偿部分医药费。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原告申请鉴定,经过鉴定部门鉴定认为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根据《民法典•侵权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经法官两次组织调解,医院考虑到原告的家庭情况及处境,同意平等担责,扣除原告医药费76719.49元后补偿原告住院期间各项费用11610元。

虽然本案通过法院调解和平处理了医患纠纷,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需要医院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医患纠纷防范能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患者也要体谅医者的不易和辛苦,尊重理解信任医方。双方遇到矛盾应及时沟通和交流,减少矛盾的激化和扩大。

供稿:郭士坤

编辑:何金玲

审核:马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