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罐车连撞13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因为司机是实习期!

作为车主都知道,要是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因为自身的原因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或者是人员伤亡的情况,都会第一时间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及时的定损,并处理好赔偿的事宜。

今年的2月2号晚上,在贵阳市西二环发生了一起13车连环相撞事故,而肇事的是一辆罐车。按理来说,只要肇事车购买了保险,而且足够理赔,这事按照流程处理也就可以了。不过,事情的发展却有些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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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起事发时候的场景,被撞车辆的驾驶员们依然心有余悸。其中一名被撞车主说当时砰的一声,一辆重型的货车就从他的车边刮过去,之后前面的车辆就被罐车撞得左右碰撞,之后就听到哐哐的声音。据了解当天事发路段正在施工,造成了车辆缓行,罐车在长下坡之后刹不住车,直接就向前方的车辆撞了上去。

罐车肇事驾驶员顾某说当时想着不伤人为前提,那撞车肯定是必须的,也没有办法避免,之后交警认定罐车驾驶员顾某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肇事的驾驶员顾某也觉得很对不住大家,事发当晚顾某按照流程报了保险,第二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知他让受损的车主各自把车开去定损,可是到了第三天,事情却突然发生了转变。

第三天保险公司给顾某打电话说拒赔,理由是顾某的驾照还是实习期,这样的说法让顾某懵了,顾某说他的驾照是从B2增照到A2的,事发时确实是驾照的实习期内,但是顾某想不明白在实习期怎么就和拒赔扯上关系了,而且自己驾驶的车辆也是和驾驶证相符合的。为了弄清楚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顾某和其所在的公司多次联系保险公司并得到了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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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给顾某的结果还是说他的驾驶证在实习期,不能驾驶牵引挂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告知函中,绝技理赔是根据车辆保险条款2014版中的一条规定,写到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等,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而顾某驾驶的肇事车属于牵引挂车,驾照又刚好在实习期内。

但是顾某表示无论是他还是他所在的公司都并不知道这一条款,保险公司也没有明确告知驾驶员不要在实习期内驾驶挂车,如果知道了,那自己肯定不会去驾驶这样的车辆的。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比较大,有多辆车被撞得面目全非,而且每辆车的定损都不一样。被撞车辆的车主们表示他们作为受害方,按理说事故发生后只需要把车送到4S店或者修理厂就可以了。

但是现在因为肇事方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导致他们的计划不得不做出改变,有的甚至是垫钱修的车,有的则是申请了代为补偿,先行由自己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把车给修好。在受损车主们看来,肇事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他们也难以接受。如果说驾照实习期不准上路, 为什么要叫实习期呢,实习期就是上路才能实习,不然怎么实习。

顾某说如果保险公司不理赔,那他和公司肯定是无法承担这一损失,而在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的过程中,对方又提出了另外一个方案,说他们保险公司赔偿百分之七十,让顾某所在的公司承担百分之三十。这样的方案,顾某和其公司也不能接受,因为他们的车辆是买了保险的,作为保险公司肯定要全赔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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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保险公司拿出的所谓的免赔条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征求意见稿中已经被删除了。既然如此,为什么保险公司还要继续以这一条条款作为不予理赔的依据呢?对此平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是这样解释的。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至于适用于2014版还是2020版条款,要看具体的保险合同的预定,通过对客户投保资料的调取,被保险的车适用于投保的2014版条款,同时该条款依法报备了相应的主管部门,是合法有效的。正是这样的原因,因此他们给出了拒绝理赔的决定。

既然如此,那保险公司为何又会在后期提出赔偿百分之七十的决定呢?对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尽管他们不属于保险责任,但是客户对于公司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根据条款的规定,因履行保险合同约定争议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和仲裁。当然,公司也会继续协助每一位车主,向承保方保险公司以及肇事方请求赔偿,并会做好客户和其他保险公司的沟通工作。

对于平安保险公司的决定,顾某表示他们会继续争取协商,如果保险公司始终决定不予全额理赔,他们将会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帮助。被撞车主表示他们已经聘请了律师,即将起诉肇事方和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我们都知道驾驶证都有实习期,难道说车主买了车之后就不能开车,必须要等过了实习期才能开车上路吗,如果在实习期开车上路造成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是都不用赔偿了,如果真是这样,谁还敢买保险,既然车主买了保险,出了事故作为保险公司就应该全额赔偿,而不是什么只赔偿百分之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