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先生最近去银行贷款,被告知2007年贷款10万逾期未还,被纳入银行征信黑名单无法再贷,实际情况是霍先生根本就没有贷过款,这个冒名贷款还有三名保证人。
信用社的两个经理一问三不知,满头冒汗,撒腿就跑,当霍先生夫妇要求查看贷款合同时,信用社予以拒绝,声称将在5日后给予答复。(源自:小莉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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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极恐,信用社要借款时需要本人签字,本人身份证,并留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霍先生根本就没有贷过款,到底是谁冒用了他的名义从信用社往出借款?信用社为什么未核对本人及身份证信息往出借钱,是否涉嫌违规?
在这个违规贷款过程中,信用社可能扮演两种角色,第1种是信用社没有参与合谋伪造身份贷款,只是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导致真正的借款人通过欺骗信用社获得了贷款。

第2种情况是银行相关人员与真正借款人合谋冒充霍先生名义往出借款。根据相关规定,所有的信贷业务都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前往银行办理。
真正的贷款人涉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别人财产的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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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中真正的贷款人冒充了霍先生的名义,从信用社贷取款项10万元,十几年来未归还,由此可见这两名这名真正的贷款人及其担保人合谋骗取国家财产,造成国家损失。
个人认为霍先生夫妇应当立即报警,由警方立案侦查才能查清楚事情的原委,追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信用社的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合谋冒充贷款的,信用社工作人员属于诈骗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