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1年01月31日17时04分许,焦某驾驶陕F6***R号小型客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8国道城固县柳林镇唐都宾馆门前西南侧路段与对向代某山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左转弯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代某山受伤的交通事故。代某山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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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勘查、调查:焦某驾驶机动车在人口密集路段行驶未降至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代某山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左转路段左转弯横过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1款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焦某、代某山分别应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二

2021年01月27日16时26分许,马某英驾驶陕F6***3号大型普通客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8国道城固县柳林镇福缘酒店门前西南侧路段与同乡黄某荣驾驶两轮自行车左转弯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黄某荣受伤。黄某荣后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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