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某因纠纷将邻居三人扔下楼致两死一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某死刑。

根据网络报道,事发原因是郭某与邻居因为邻里关系产生争执,互相推搡至天台边时郭某将其邻居扔下楼,随后将赶过来的邻居儿子和其2岁的表弟也扔下了楼,最终导致邻居和2岁表弟当场死亡,邻居儿子住进ICU。对此网友表示,“把人扔下楼要多大的仇?”、“其中一个孩子才两岁,残忍至极。”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某因与邻居财务纠纷而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2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无论属于既遂、未遂、中止那个阶段,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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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本事件,详细解读下故意杀人罪。此罪在客体上需要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行为方面需要做出某种行为剥夺他人的生命,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方式。此时若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则也可能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举个例子,比如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按照即将于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情况,只要年满12周岁,确实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还有一款规定说到,“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刑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中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可以理解为,即使成立故意杀人罪,只要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应该判死刑,但也不能判死刑。

其次再看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比如报复、图财、义愤等,而这些动机可以反映出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这点对于其量刑有重要作用。以因长期忍受家暴而杀人举例,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以上分析再看回本案例,如果满足了本罪的客体要求、客观方面的要求,排除了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再结合其动机,此时行为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是合理的。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的报复将其及其儿子和儿子表弟,通过“扔下楼”的方式残忍杀害,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当然目前被告人正在准备上诉,结果如何需要等待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

或许邻居也存在一些过错,但是应采取理智、冷静的方式解决,而不是冲动、暴力的方式。冲动是魔鬼,它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