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道路安全法规要求严格,不仅要求驾驶员具备驾驶资格,还要求交通工具符合要求,然而在吉林省却有人漠视法律要求,驾驶没有号牌的汽车将行人撞死,随后驾车肇事逃逸。2021年2月,肇事逃逸的司机田某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判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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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男,1987年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经过爱心说法核实,了解到事情发生的整个过程,当日下午5点半左右,田某某驾驶一辆没有号牌的小型轿车,是蓝色的老款宝来,自西向东行驶,经过梨树县泉眼岭乡西泉村六组的时候,撞上了前方同向的行人刘某,猛烈地碰撞发出了响声,同时造成田某某的车辆损坏,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田某某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

事后经鉴定,刘某头部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没有事故责任。案发后,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田某某被捕后供述,当天我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沿榆树台镇至泉眼岭乡柏油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泉眼岭乡西侧七社时,对面车也多,天黑我没看见人,感觉好像撞到了什么。

我听到响声了,车的挡风玻璃和倒车镜也损坏了,我胆小就没下车查看,开车回家了。发生事故时,我没喝酒,也没有抢救伤者。回家后听别人说有人被撞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报警后我害怕吓出病了,去医院看病,病好后我就主动去投案了。

死者丈夫痛苦地回忆说,当时我和我妻子刘某两个人由西向东走,我在里侧,刘某在外侧,从我后面来一辆轿车把刘某撞了,轿车司机没有下车,随后开车就跑了。

田某某辩护律师辩解称,田某某案发后主动自首并认罪认罚,田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死者亲属,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田某某的犯罪行为是过失犯罪,是初犯、偶犯,事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主观上没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恶意,建议对田某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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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说法分析,正所谓国有国法,任何人都不得僭越,依据我国刑法,田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并且田某某家属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田某某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法院一审判决,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