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医保

医保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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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变化一

原政策

参保一档个人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确定当年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金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含)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金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含)核定缴费基数。

调整后

参保一档个人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确定当年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含)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含)核定缴费基数。

政策解读

根据《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8〕45 号)的政策调整意见,对实施细则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省人社厅公布的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1523元,折合月平均工资5960元。

政策调整后,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3580元,300%为17880元。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最低缴费基数由原来的3990元调整为3580元,最高缴费基数由原来的14970元调整为17880元。自2021年2月1日开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最低金额3580*9%=322.2元/月

变化二

原政策

一档参保人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金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6 月底前为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调整后

一档参保人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每年6月底前为上上年省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3 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有关政策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9 号)要求,统一按照浙江省社平工资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一档参保人退休时办理补缴手续的缴费基数同步调整为浙江省月社平工资。

政策调整后,自2021年2月1日开始,补缴标准为5960*5%=298元/月

#温馨提示#

1.2020年因疫情影响及政策变动,医保缴费基数延迟到2021年2月调整。
2.从2021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医保缴费基数改为每年1月调整,其他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仍每年7月调整。

#缴费时间#

变化三

原政策

出生后60日内参保缴费的(出生之日在上一年度的,需同时按上一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上年度费用,本条其他款下同),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80日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调整后

出生后90日内参保缴费的(出生之日在上一年度的,需同时按上一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上年度费用,本条其他款下同),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80 日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 号),落实“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政策的需要。

变化四

原政策

刑满释放人员在刑满释放后60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刑满释放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80日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人员参照执行。

调整后

刑满释放人员在刑满释放后90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刑满释放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80日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人员参照执行。

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等4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司〔2020〕4 号),落实“社区矫正对象自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本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且按缴费标准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参保统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增参保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当地其他城乡居民同等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政策的需要。

变化五

原政策

大学生新生可继续按学制一次性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缴费,今后调整收费标准时,不再调整。

调整后

大学生新生可继续按学制一次性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缴费,缴费标准为大学新生入学当年基本医保保费,今后调整收费标准时,不再调整。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方便在金华大市范围内就读大学生统一参保缴费,按学制一次性缴纳的缴费标准为新生入学当年基本医保保费。

#档次变更#

变化六

新增加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落实“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政策的需要。

#大病保险#

变化七

原政策

新生儿在出生后30日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纳大病保险选缴保费的,视同连续三年缴纳,按连续满三年缴纳人员的待遇享受。

调整后

新生儿在出生后90日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纳大病保险选缴保费的,视同连续三年缴纳,按连续满三年缴纳人员的待遇享受。

政策解读

调整后,新生儿自出生之起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时间段保持一致,符合统一制度规定。

来源 | 永康市医疗保障局

融媒编辑 | 胡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