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被亲戚家10岁女孩指责猥亵,11天后,67岁老人喝下农药自杀。女孩告诉奶奶于某青:自己遭亲戚尹某林猥亵。于某青打电话辱骂尹某林,羞愤的尹某林喝下了农药,最终死亡。尹某林的子女将于某青等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就诽谤并导致尹某林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某青一审被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1,212.2元,后于某青不服判决继续上诉,近日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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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自证清白?亲戚闹上法庭

2019年6月14日中午,尹某林到上诉人于青家借东西,见只有其十岁的孙女小璐在家,假借帮小璐揉肚子为由用手摸其私处进行猥亵。同月22日中午,小璐将尹某林对其猥亵的事情告知上诉人。上诉人当即打电话质问尹某林,并告知其妻张某云。2019年6月25日11时许,林在家中喝下张某云之前买回的农药。当日14时许,尹某林家人将其送至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第二日9时尹某林家人放弃治疗出院回家,当日18时许死亡,死亡原因系服毒(农药)。2019年6月26日14时47分,被上诉人尹某伟以有人诽谤其父导致其父喝药自杀为由报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

受害人尹某林于1952年8月18日出生,职业为农民。张某云与尹某林系夫妻关系,尹某伟、尹某丽与尹某林系父子、父女关系。尹某亮系于某青之子、小璐之父。

2019年6月22日中午,于某青的孙女小璐称尹某林猥亵(摸其尿尿的地方)她,随后于某青打电话给尹某林、张某云理论,于某青在电话中辱骂了尹某林,但尹某林否认此事。后来,尹某丽到于某青家中解释此事。2019年6月25日早上,张某云带着小璐和于某青一起到原告家中与尹某林进行对质。2019年6月25日11时许,尹某林喝下农药,当日14时,尹某林入住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6月26日9时出院,实际住院一天。住院病案出院情况:“患者家属表示拒绝检查等治疗措施,签字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建议继续住院治疗。”尹某林出院后于当日下午6时许死亡,死亡原因为服毒(农药)。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用共计11844.98元,被诊断为草铵膦农药中毒。

另查明,2019年6月26日14时47分,尹某伟报警称:因有人诽谤其父亲,昨天其父亲喝药自杀。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下洼派出所出警,2019年9月18日,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作出对尹某林被诽谤一案,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同日,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作出对尹某林涉嫌猥亵儿童案撤销案件的决定。注:公安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可以反映公安机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才决定撤销案件,而非因无犯罪行为。

判决:一、被告于某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云、尹某伟、尹某丽各项损失61,212.2元(612,121.98元X10%);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1元,由原告张某云、尹某伟、尹某丽负担5,752元,被告于某青负担639元。

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

一审判决后,于某青上诉。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听其孙女向其诉说被猥亵一事后,当即找到被上诉人及其亲属理论,系人之常情,况且双方既是亲属,又是多年的邻居,直接找对方询问并表达不满,并不超出正常的处事范围。

从事情发展来看,上诉人并没有将此事扩大化处理,即使在上诉人的家人之间,上诉人当时也没有将矛盾告知其儿子等其他家人。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向同村的其他人宣扬此事,即使出庭作证的案外人尹某,也是因尹某林要求尹某向上诉人解释其未曾猥亵过小璐,尹某为此到上诉人家中,说其只见过尹某林拉小璐,上诉人称其不为此事,而是其他事,上诉人也未曾向尹某解释所为何事,更没有将其孙女说遭到猥亵的事,当面向尹某进行说明。而尹某也出庭陈述当时上诉人并不想扩大化处理,本意是想控制事情的发展,尹某作为双方的亲属,也未曾听见过上诉人辱骂尹海林。被上诉人在被告知此事后,曾找到上诉人孙女,并要求当面对质,双方都一起来到被上诉人家中,可以想见,当时虽然各自都心怀较为复杂的情绪和情感,但通过公安部门对于各方的询问笔录看,当时各方仍能保持相对理性的态度想办法查清并处理此事,均没有采取使矛盾更加升级的处理方式。

综上可以看出,本案中不存在因上诉人的行为致使同村的其他村民知悉上诉人孙女说其遭到尹某林猥亵一事,上诉人并没有通过公众宣扬的方式,致使尹某林人格遭受贬损,也没有通过极端激烈的方式致使尹某林无法正常生活,即上诉人对于尹某林的死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与尹某林死亡后果的发生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我们对于尹某林的死亡表示悲痛,对于死者的个体生命表示尊重,但是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对于另外一个民事主体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对于尹某林以如此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我们深表遗憾,但合议庭同时认为,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亲属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应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张某云、尹某伟、尹某丽的一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3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元,均由被上诉人张某云、尹某伟、尹某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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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掌上滨州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