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寿嫩江支公司女员工张某在某平台上实名举报公司大量造假一事引发网友热议。该名女网友发文举报称,该公司总经理为了完成公司保费任务,存在套取公司奖金,绩效以及达成自己的职务晋升等违规行为,自己也因为举报公司领导,被公司打击报复开除。随后,黑龙江银保监局回应正在研究此事,相关问题有专人在负责,会有后续措施。

但是在该女员工爆料之后,紧接着又有中国人寿漳州支公司的女员工爆料,自己因没有配合部门经理作虚假保费,被无故强制解约。至此,因为频繁实名举报造假,使保险行业登上热搜,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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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多数人都将其当做一种保障。当受到损害后,若购买过对应保险,保险公司会给予理赔,即属于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和手段。但是,保险也可能会涉及违法犯罪。

首先,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存在十三种行为,主要包括: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结合本事件女员工的举报内容来看,该名领导为了职务晋升和自己的利益,采取了“长险短做骗保”、“虚假增员,虚挂人力套取公司奖励及费用”、“虚列费用”、“伪造客户签名”等手段进行造假贪污。那么不难看出被举报领导的行为确实符合上述几种保险从业人员不可做出的行为。一般来说,根据《保险法》第171条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且,该名被举报的领导已被进行过多次处罚。根据黑河市银保监分局信息公开表显示,2019年该名领导因《保险法》第171条和170条中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而承担过“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了行政处罚外,我国对于保险犯罪存在更加严厉的罪名和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18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一般来说,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是有很大区别的,比如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然而一旦涉及“保险”,其认定和处罚都将是更加严厉的,因为这不仅严重背离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扰乱了保险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同时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利益。根据《刑法》第382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来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若要成立,必须要满足“利用职务之便”、“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关键要素,一旦被认定为贪污罪,将会根据其贪污数额来进行处罚,贪污罪法定最高刑可至死刑。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当然,若要成立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前提需存在虚假理赔等违法犯罪行为。另外,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故而在现实中也容易出现利用保险合同诈骗的犯罪,比如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将会按照数额承担不同的刑罚。

目前相关单位和部门也已经针对此次举报事件介入调查,对于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仍然需要加以等待。但无论怎样,对于保险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犯罪我国法律都是本着严处的态度,更体现着对涉及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将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